作業程序. 應包括授權額度、層級、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等。
作業程序. 1. 機關及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檢討分析,依據工程之特性及周邊環境,列出機率較高之風險因子,並提出對策擬訂風險管理計畫預為因應防範。
2. 風險管理計畫之內容包括:風險因素之評估、風險處理對策、應變 流程及監控措施。
3. 在施工過程中經常依據監控措施檢視控管,以降低風險及損失。
作業程序. 1. 檢視圖說及工址調查
(1) 檢視圖說 督導廠商,對於設計圖說、數量、檢視地形、地貌、環境及現地有無變更之處,並於開工前依建管相關法令暨工程契約約定條款、整備各項開工事宜。
(2) 工址調查 督導監造單位要求廠商實地勘測檢討工程位置與設計配置是否相符,並勘查工地瞭解實地相關情況。(含地形、地貌、關係位置、周邊雨、污排水方向及高程、用地範圍及鄰近四週環境、計畫道路邊界、地質、地下水位、交通、氣候、水電來源、地上障礙物、地下埋設物等實際情形)。
作業程序. 機關辦理驗收,應依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驗收作業流程如圖。
作業程序. 履約期間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1. 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2. 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 應於契約中明定。
3. 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前項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 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施工前及施工中應注意之作業如下:
(1) 施工前
A. 依規劃之施工步驟繪製施工預定進度網圖及要徑作業,並說明其計算之基準。施工進度起訖時間必須與工程契約所列時程一致(應考量作業細節及檢試驗時程,並確認進度規劃詳細程度)。
B. 施工預定進度圖表至少應包含 S-曲線圖、施工項目(應與時間結合)、每月預定進度(天數及百分比)、累計預定進度(天數及百分比)、起訖時程及工期。
C. 工程總預定進度表應能清楚說明工期與施工進度之相對關係,並能清楚看出要徑作業,明確標示契約規定之里程碑、重要工程界面管制點及每月累計預定進度等。
作業程序. 1. 工程品質督導: 機關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機關對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缺失,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2. 辦理監造計畫、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審查:
(1) 監造計畫之審查: 機關或專案管理單位應審查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是否依據服務契約、工程契約(含規範及圖說)、品管要點、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監造單位內部之品質系統作業編撰;並應於開工前,提供廠商作為編製品質計畫依據。其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A. 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B.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未達 5 千萬元之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C. 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未達 1 千萬元之工程: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
D.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監造計畫審查意見表,詳十五附錄、肆、相關附件、表 4.2。
(2) 品質計畫之審查 機關或專案管理單位應確認監造單位是否依據服務契約及監造計畫,審查廠商之品質計畫其編撰內容符合工程契約(含規範及圖說)、品管要點、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承攬廠商內部之品質系統等規定。 整體品質計畫應於開工前(或依契約約定時間)提出,並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備。「分項品質計畫」則配合各分項施工計畫依施工時程先後,於工程施工前提出,並報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備後施工;惟遇有變更設計,若涉及材料或工法之變更時,該「分項品質計畫」應適時配合修訂。 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A. 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工程: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B.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未達 5 千萬元之工程: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C. 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未達 1 千萬元之工程:管理權責及分工、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作業程序. 1. 工程費之支付,應依契約所訂付款方法,由廠商依工程實際進度填具按期提出下列估驗計價文件:
(1) 估驗請款計價單。
(2) 估驗詳細表(總表)。
(3) 估驗詳細表(明細表)。
(4) 數量計算書(表)。
(5) 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明細表。
(6) 契約約定之估驗期程之施工進度報告表(訂約廠商、監造廠商、 專案管理廠商依程序簽認,可選擇以監造日報表、監工月報表代之)。
(7) 施工照片(以施工計價項目代表性照片為主,其他施工過程照片可製作成光碟併附於請款文件)。
2. 廠商備妥上開書表後,送請監造單位審核,再由監造單位通知廠商開具統一發票或領款收據,送由機關辦理核付(委託工程專案管理廠商時,除先由監造單位審核外,工程專案管理單位必須複核,再 由工程專案管理單位通知廠商),如有預付款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扣回。
3. 機關於每期估驗前之審核內容宜包括:
(1) 品管及估驗計價所需具備各項資料或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2) 各施工項目是否檢附清晰之彩色照片?
(3) 廠商工地組織、安衛與品管人員人數及素質是否合乎規定與需求?
(4) 執行成效(含進度、品質、配合情形等)是否符合契約及法令規定要求?
(5) 機關廠商應依契約約定事先辦妥營造綜合保險單送監造單位核對,並於第 1 次估驗計價時檢附相關單據資料送核。營造綜合保險單內容及有效日期應符合契約約定。
(6) 領有預付款者應於每期工程估驗時,按契約約定扣還。契約中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
(1) 依政府採購法 第 73-1 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15 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15 日內付款。
B. 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 日內付款。
C. 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 30 日。
(2) 上開日數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3)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 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註:「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 105 年 1 月 8 日起停止適用)
作業程序. 工程履約階段,常見廠商違約種類包括品質不良、逾期、進度落後、驗收結果未符契約約定及違反相關法令等,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1. 廠商違約情節嚴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 15 款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拒絕往來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作業程序. (一) 授權額度、層級 由執行單位提出預算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其取得或處分於預算額度內,授權總經理決行之。若屬臨時性需要,而於預算外的資產取得或處分,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下者,由總經理核准,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且於壹億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另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者,應提董事會通過後執行之。
作業程序. 1. 機關間之界面協調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及民眾抗爭者,可透過下列方式整合:
(1) 施工前應辦理會勘釐清事項
A. 工區既設公共設施已有損壞者。
B. 工區下游原有排水系統阻塞造成工區範圍有積水現象者。
C. 工區消防栓位置、數量確認,並須於竣工後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