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交易流程 样本条款

信托计划的交易流程. 2.4.1 交易主体介绍 (1) 受托人:指央企信托有限公司。 (2)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并按《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主体。 (3) 融资方/债务人:指扬州 WKSY 有限公司。 (4) 保证人:指扬州 WYFZTZ 有限公司和扬州市 HJGYZC 有限公司。 2.4.2 交易操作流程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按照《资金信托合同》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指定委托人为该合同项下以及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人。 (2) 本信托计划按《资金信托合同》第 5 条的约定成立。 (3) 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计划资金主要用于按照《专项债权投资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用于投资于债务人的专项金钱债权,信托资金最终用于补充日常流动资金。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债务人签署的《专项债权投资合同》进行约定。 (4) 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受托人履行《专项债权投资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5) 委托人暨受益人特此同意,受托人有权对上述担保措施或其它保障措施(如有)的相关安排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某项担保或保障措施、获得替代性的担保或保障措施、以及修改某项保障措施的条款等的调整。 (6) 委托人暨受益人特此同意,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放弃或豁免 《专项债权投资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支付任一期认购对价的部分先决条件,并且,受托人有权以转让债权等方式管理、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7) 受托人还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存续和运营的具体情况,将本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风险等级同上述主要投资运用方向类似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其他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资产收(受)益权等品种。 (8)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以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型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信托合同另有约定,该部分现金不得用于信托合同未约定的投资。 (9) 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受托人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现金类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账户与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现金类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现金类信托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计划的交易流程. 2.4.1 交易主体介绍 (1) 受托人:指国企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并按《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主体。 (3) 发行人: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 投资标的: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不超过 5 年(含 5 年),附第 3 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付息日:2020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10 月 25 日为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20 年至 2022 年每年 10 月 25 日。如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7)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 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出具利率调整公告,决定将本期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下调 50 个基点,即 202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0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设置了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登记机构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2.4.2 交易操作流程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按照《资金信托合同》 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指定委托人为该合同项下以及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人。 (2) 本信托计划按《资金信托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成立。 (3) 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计划资金主要用于投资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货币基金。 (4)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部分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运用时可用于银行存款、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经受托人提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可用于上述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信托合同另有约定,该部分现金不得用于信托合同未约定的投资。 (5) 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受托人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现金类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账户与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现金类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现金类信托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计划的交易流程. 2.4.1 交易主体介绍 (1) 受托人:指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并按《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主体。 (3) 发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0) 投资标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债券期限:3 年 付息日期:每年 12 月 16 日付息,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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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供应商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天内。 采购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供应商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采购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正,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采购人应在七日内对供应商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 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采购清单 注: 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国家强制性规范、 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 项目要求 3.1 租赁形式及期限 3.1.1 租赁形式 招商人将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同》,招商人将店铺场地和设施出租给中标人进行经营管理,中标人按同约定方式向招商人或招商人授权的签约主体支付租金及《租赁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