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造价师、造价员 资格条件,团队人 员的数量为 5 人。
3.1.2 项目负责人为:申俊杰,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 负责本 项目一切事宜 。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 。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 。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 。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份数:控制价报告、进度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报告;3 份 。
咨询人的义务. 组织建立工程造价控制及咨询机构,委派造价咨询负责人,并授予其行使本工程造价控制及咨询合同范围内处理咨询业务的全部权力。
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3.1.2 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
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注册造价师 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3 人。
3.1.2 项目总负责人为: 张建华 ,项目总技术负责人: 李继红 ,项目负责人为: 罗云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依据委托造价咨询合同完成咨询业务 。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不更换。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委托方提供资料齐全完整后15日内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编号CECA/GC7-2012。详见附录B。
3.2.3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7 日向委托人书 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 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 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 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 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 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 C 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 人。
咨询人的义务. 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的义务.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 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 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 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 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 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