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样本条款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不办理通存通兑,不得透支取现,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托管服务平台查询资金收付的情况。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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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合同格式及内容 2.1 具体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后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部分合同条款),投标文件中可以不提供《合同文本》。 2.2 合同文本》的内容可以根据《民法典》和合同签订双方的实际要求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范本中的实质性内容。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先决条件 除非以下条件已经全部获得满足,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 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提供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文件; (2) 保证人已经向贷款人出具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合同附件三中所列的保函(如适用); (3) 担保人(如有)提供抵押的,贷款人已收到抵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担保人(如有)提供质押的,质押物已交付贷款人和/或贷款人已收到质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4) 担保人(如有)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抵押物/质押物的相关保险单、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5) 抵押物/质押物(如有)上还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该等其他共同共有人已认可担保文件的内容并向贷款人出具同意抵押人/质押人签署担保文件的书面确认文件; (6) 本合同附件四所列的各项具体担保合同/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并且任何所需的政府部门批准、登记或其他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如担保人(如有)为法人的,担保人(如有)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等); (7) 借款人已提交贷款人规定的各项证书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保险单、保费支付凭证和共有人承诺书(如适用)等; (8) 借款人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开立用于提款及还本付息的结算账户; (9) 用款企业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开立用于收付贷款资金的结算账户; (10)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 (11)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12)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关于贷款事项的任何违约或潜在违约情形; (13) 贷款额度内用款申请系在授信期限内提出,且该次提款不会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且尚未归还的贷款余额超过贷款额度的金额; (14) 借款人需提交用款企业的订单、购买合约、购货发票等证明文件; (15) 中国法律规定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