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文件的编制 样本条款

报价文件的编制. 报价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采购的。如发现报价单位提供了虚假文件资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价文件的编制. 报价范围及报价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报价文件的编制. 7、 报价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7.1. 报价文件以及与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本次询价采购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7.3. 报价文件应按本文件的全部要求进行编制,如供应商只编制或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报价文件的编制. 14.1 报价供应商应当按谈判文件第13.1 条的内容与要求和
报价文件的编制. 7、 报价的语言及度量衡 7.1 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报价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报价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均应使用中文。 7.2 除在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公制单位。 8、 报价文件的组成 8.1 报价人编写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 报价函 (2) 报价一览表 (3) 分项报价表 (4) 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第 14 条规定提交。 (5) 证明报价人是合格的,而且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 12 条要求和
报价文件的编制. 6、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询价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报价文件,并保证报价文件的真实性,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询价采购。

Related to 报价文件的编制

  • 响应文件的编制 2.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 区分 内容 選択特例措置1 当該契約に対する光ネットサービスの提供開始日を含む92日間を 無償とします。 選択特例措置2 当該契約に対する光ネットサービスの提供開始日を含む61日間を無償とします。 また、当社が別に定めるおまかせ訪問ダブルサポートの基本メニュー 1若しくは基本メニュー2のどちらか一方を1回の提供に限り無償とします。

  • 说明 打“ ★”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補償内容 保険金をお支払いする主な場合

  • 报价方式 9.1 所有投标价格为含税到用户人民币价(含货物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进行分项报价;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选购件单独分项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

  •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