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美制品第二次出资瑕疵 样本条款

明美制品第二次出资瑕疵. 2005 年 2 月,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决议,发行人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由 1,300 万元港币增加至 2,730 万元港币,增资的 1,430 万元港币以进口设备投入。明美制品就上述变更签署了《外资企业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修正章程》。广州市荔湾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外资企业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修正章程的批复》(荔外经资字〔2005〕6 号),批准明美制品签署的修正章程生效,同意发行人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由 1,300 万港元变更为 2,730 万港 元,增资的 1,430 万港元,全部以进口设备投入,于营业执照变更签发之日起一 年内投入完毕。2005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 2007 年 3 月 1 日广州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德永会验字[2007]2002 号),截至 2006 年 6 月 6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明美制 品缴纳的注册资本港币 722,393 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发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港币 13,722,393 元,占注册资本的 50.265%。 根据 2007 年 3 月 21 日广州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德永会验字[2007]2005 号),截至 2007 年 3 月 12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明美 制品缴纳的注册资本港币 13,577,607 元,其中货币出资港币 13,207,927 元,实 物出资港币 369,680 元。发行人累计收到明美制品缴纳的注册资本港币 2,73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1) 明美制品未能按照《外资企业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修正章程》的规定以及广州市荔湾区对外经济贸易局荔外经资字[2005]6 号批复的要求于 2006 年 3 月 18 日前(营业执照变更签发之日起 (2) 明美制品本次缴纳注册资 本的出资方式(货币资金出资 13,930,320 港元,实物资产出资 369,680 港元)与发行人本次增资时《外资企业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修正章程》的规定以及广州市荔湾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荔外经资字[2005]6 号批复的要求(1,430 万港元全部以进口设备投入)不符,上述出资方式的变更未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不符合彼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由于发行人彼时进口设备需求时间发生变化,且原计划投入的部分设备可以在中国境内购买,因此明美制品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晚于预计时间,并将部分进口设备金额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导致明美制品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未能符合《外资企业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修正章程》的规定以及广州市荔湾区对外经济贸易局荔外经资字[2005]6 号批复的要求。 彼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 明美制品已于 2007 年 3 月 12 日足额缴纳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2) 明美制品出资方式的变更未影响发行人注册资本的充足; (3) 明美制品已于 2007 年 11 月根据其实际缴纳出资的方式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相关章程取得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且办理了工商备案; (4)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本所认为,明美制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发行人缴付出资以及变更出资方式未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不符合彼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但上述瑕疵已得到纠正,发行人、明美制品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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