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明美制品第二次出资瑕疵 Clause in Contracts

明美制品第二次出资瑕疵. 2005 年 2 月,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决议,发行人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由 1,300 万元港币增加至 2,730 万元港币,增资的 1,430 万元港币以进口设备投入。明美制品就上述变更签署了《外资企业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修正章程》。广州市荔湾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外资企业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修正章程的批复》(荔外经资字〔2005〕6 号),批准明美制品签署的修正章程生效,同意发行人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由 1,300 万港元变更为 2,730 万港 元,增资的 1,430 万港元,全部以进口设备投入,于营业执照变更签发之日起一 年内投入完毕。2005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 2007 年 3 月 1 日广州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德永会验字[2007]2002 号),截至 2006 年 6 月 6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明美制 品缴纳的注册资本港币 722,393 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发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港币 13,722,393 元,占注册资本的 50.265%。 根据 2007 年 3 月 21 日广州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德永会验字[2007]2005 号),截至 2007 年 3 月 12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明美 制品缴纳的注册资本港币 13,577,607 元,其中货币出资港币 13,207,927 元,实 物出资港币 369,680 元。发行人累计收到明美制品缴纳的注册资本港币 2,73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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