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监督检查.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 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监督检查. 4.3.1.1 监督检查的频次
(1) 媒体舆论进行质量曝光或市场监管时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
(2) 用户对获证产品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3) TL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4)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3.1.2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 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监督检查. 学校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监督检查. 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