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約定及支付 样本条款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租金約定及支付. 租金係以月租金額為計算基準,並應約定每期(次)支付月租金之月數、時間及方式,以杜爭議。
租金約定及支付.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一個月租金,第一期租金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予出租人,第二期以後之租金並於每月 10 日前支付(如遇星期例假日時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繳者,應依下列約定加收懲罰性違約金,絕無異議: 一、 逾前項所定繳款日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2。
租金約定及支付. 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 (一) 承租人支付租金為 元整: 1、 每月為一期,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共計 期,並於每月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包租業於租賃期間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一個月租金,第一期租金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予出租人,第二期以後之租金並於每▓月 1 日前支付(如遇星期例假日時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本契約簽訂後,如房屋租金費率依出租人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簽訂之興建營運契約約定調整時,調整後之新費率應於公告後 30 日實施,自實施日起,應以調整後之新費率計付租金;而公告實施日起租賃期間屆滿前之租金仍以原租金費率計付。 承租人逾期不繳者,應依下列約定加收懲罰性違約金,絕無異議: (一) 逾前項所定繳款日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2。
租金約定及支付. 一、 乙方每月應繳納之住宿租金費用為新台幣:□ 7,800 元/床(單人房)/□ 5,100 元/床(雙人房)/□ 4,600 元/床(三人房) /□ 9,600 元/床(溫馨套房),除有特殊情事經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外,乙方應於每月 5 日以前,以轉帳或匯款方式,一次繳足當月份租金至以下甲方帳戶,所衍生之手續費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藉由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如乙方無故自行以多筆小額方式繳款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改善,並作為是否與乙方續約之考量因素;甲方於租賃期間內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約定及支付. 一、 租金總額如第二條標示。於簽約日時繳納第一年份全年租金,之後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下一年度全年租金。
租金約定及支付. 一、 由甲方委託 合作金庫 銀行辦理租金代繳轉帳業務,乙方並需至 合作 金庫銀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或由乙方自行指定辦理租金代繳轉帳作業之銀行(惟現行不接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郵政」之扣款帳戶,並請乙方事先洽詢指定銀行是否提供自動轉帳扣款服務),並應於簽約時出具乙方指示銀行轉帳付款授權書正本 2 份,授權甲方委託之合作金庫 銀行得自乙方指定銀行之帳戶中自動扣款當月應繳租金。乙方並瞭解如乙方自行指定銀行轉帳代繳租金,乙方需另行繳納第一次核印費及轉帳手續費用。如乙方指定銀行之帳戶於每月 1 日有餘額不足或有其他情事致無法轉帳代繳租金時,經甲方於每月 10 日再進行扣款仍未成功時,甲方得依本條第二項約定加收懲罰性違約金及依「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第九條第 3 款第(1)目規定,得按次數執行扣 3 點累計,乙方絕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