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載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應含廠商、分包廠商、機關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臺幣 500 萬 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臺幣 2,000 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0 萬元,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新臺幣 3,500 萬元與保險期間最高責任新臺幣 5,000 萬元。應含廠商、分包廠商、機關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載明各分項保險金額之下限。包括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與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包括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不低於新台幣(以下同)200 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不低於新台幣 800 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害 不低於新台幣 400 萬元,與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新台幣 3000 萬元。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 萬元。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新臺幣 萬元。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載明各分項保險金額之下限。包括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與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新台幣500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新台幣2000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新台幣500萬元。 (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新台幣2500萬元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無上限。應含乙方、分包廠商、甲方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新台幣500萬元)。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為新臺幣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載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 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應含廠商、分包廠商、機關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為新台幣參仟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為新台幣壹仟萬元,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為新台幣參仟萬元。保險範圍包含廠商、機關及其他任何人員及鄰近財物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載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 下限,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應含廠商、分包廠商、機關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300 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300 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新臺幣 300 萬元。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新臺幣 3,000 萬元。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載明各分項保險金額之下限。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不低於新臺幣 5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 5,000 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不低於新臺幣 20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 5,000 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不低於 20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 1 萬元。
(4) 與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不低於新臺幣 5000 萬元。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