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Clause in Contracts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載明各分項保險金額之下限。包括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與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新台幣500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新台幣2000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新台幣500萬元。 (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新台幣2500萬元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無上限。應含乙方、分包廠商、甲方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新台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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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載明各分項保險金額之下限。包括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與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新台幣500萬元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貳佰萬元以上。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新台幣2000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壹仟伍佰萬元以上。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新台幣500萬元。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保險金額不低於壹仟萬元。 (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新台幣2500萬元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無上限。應含乙方、分包廠商、甲方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新台幣500萬元)4)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伍仟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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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載明各分項保險金額之下限。包括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與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1) 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為:新台幣 500 萬元 (>=2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該次損失之 20%,但最低得為 5 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為:新台幣 500 萬元 (>=5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該次損失之 20%,但最低得為 5 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下限為:新台幣 500 萬元 (>=2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該次損失之 20%,但最低得為 5 萬元) (4)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 2,000 萬元。 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 限。應含廠商、分包廠商、機關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新台幣500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新台幣2000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新台幣500萬元。 (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新台幣2500萬元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無上限。應含乙方、分包廠商、甲方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新台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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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