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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样本条款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應與其他廠商協議或依機關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廠商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場所或機關提供之場所內履約,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其他場所或鄰地。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學校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應依與其他廠商協議或學校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廠商應於□決標日;□簽約日;□機關通知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決標日)後 工作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工作天)內,提供符合資格條件人員供機關審核。經機關審核無誤者,由廠商通知派遣勞工於機關書面指定時間到工作地點服務;經機關 審核合格人數未足數者,廠商應於機關書面通知後 工作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工作天)內提供機關其他符合資格條件人員供機關審核。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廠商供應履約標的之包裝依其性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廠商於機關場所履約者,應隨時清除在該場所暨週邊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該場所之安全及環境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由廠商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