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样本条款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十三)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應與其他廠商協議或依機關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十七)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二十)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廠商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場所或機關提供之場所內履約,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其他場所或鄰地。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二十一)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八)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二十)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應依與其他廠商協議或機關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十九) 學校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應依與其他廠商協議或學校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十)廠商應於□決標日;□簽約日;□機關通知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決標日)後 工作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工作天)內,提供符合資格條件人員供機關審核。經機關審核無誤者,由廠商通知派遣勞工於機關書面指定時間到工作地點服務;經機關審核合格人數未足數者,廠商應於機關書面通知後 工作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工作天)內提供機關其他符合資格條件人員供機關審核。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二十一)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二十二) 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該財 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八)廠商供應履約標的之包裝依其性質應符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