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账户(如有). 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要求为托管资产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管理人可通过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管理人。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指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交易单元,用于托管协议项下的场内证券投资运作,并在正式使用前将相关信息书面通知托管人,用于办理托管人合并清算业务。
证券账户(如有).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要求为托管资产开设证券账户。账户开立后,乙方应在账户开立后及时将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指定上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专用交易单元,用于托管协议项下的场内证券投资运作,并在正式使 用前将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乙方,用于办理乙方合并清算业务。证券账户由甲方保 管和使用,甲方承诺该账户只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乙方不承担证券账户的审核责任,对于因证券账户保管和使用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证券账户(如有). 6.2.1 托管人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上海、深圳、北京证券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证券投资的清算和交割。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证券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6.2.2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的业务需要。
6.2.3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如有). 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要求为托管资产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管理人可通过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管理人。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指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交易单元,用于托管协议项下的场内 证券投资运作,并在正式使用前将相关信息书面通知托管人,用于办理托管人合并清算业务。对管理人原有证券账户,在托管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完成更名(如需)并向托管人移交上海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交接手续,托管人向管理人出具签章确认的《证券账户移交确认书》(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