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开立.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委托基金托管人代为在中国结算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经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可使用上述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证券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存管。基金管理人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户开立. 5.1 甲方负责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等与理财产品有关的账户,乙方给予协助。
账户开立.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委托基金托管人代为在中国结算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经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可使用上述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证券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存管。基金管理人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结算按照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与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完成。 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因香港结算出现违约或发生破产等原因,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由中国结算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追索,中国结算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港股通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账户开立. 根据甲方和相关适用法律的要求,乙方应在其账目中为每一理财产品以该理财产品名义或以该理财产品为受益人开设和维持账户,账户用于接收或记录乙方从甲方或为托管资产利益而收到的现金和证券。在账户开立后,乙方应将账户信息通知甲方。
账户开立. 2.1 甲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业务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更正或者补充,乙方有权在核实前视情况停止支付、中止银行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账户开立. 5.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开设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账户开立. 客户叙做本产品须指定本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作为签约账户。中国银行将自动为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
账户开立. 1、本产品注册登记人负责以投资组合的名义开立本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与投资组合名称一致,开户证件为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确认函,证件号码为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使用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的信息。
账户开立. 甲方须在乙方开立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专用监管帐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接收和划拨预收学费资金。开户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所需材料、《支付指令授权书》(格式参见附件1)等格式文书。
账户开立.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委托基金托管人代为在中国结算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经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可使用上述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