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簽帳卡(DEBIT 卡. 發生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貴行之方式。
金融簽帳卡(DEBIT 卡. 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九日內以第十九
金融簽帳卡(DEBIT 卡. 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金融簽帳卡(DEBIX 卡)之權利者。
金融簽帳卡(DEBIT 卡. 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受貴行委託處理本契約相關業務之第三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個人資料(包括供貴行行政研究、宣傳推廣、寄送消費資訊…等)。
金融簽帳卡(DEBIT 卡. 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金融簽帳卡(DEBIT 卡. 自發卡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至卡片上所載有效期限之當月末日屆滿。 貴行於金融簽帳卡(DEBIT 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十九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持卡人同意於金融簽帳卡(DEBIT 卡)功能終止、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之原因時,得不續發新金融簽帳卡(DEBIT 卡)予持卡人,持卡人得向貴行申請一般金融卡且並同意接受及履行存款、信託業務總約定書內使用金融卡約定條款說明之約定。
金融簽帳卡(DEBIT 卡. 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停持卡人使用金融簽帳卡 (XXXXX 卡)之權利:
一、 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者。
金融簽帳卡(DEBIT 卡. 約定條款第一節、共通約定條款
金融簽帳卡(DEBIT 卡. 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對帳單之方式得以書面、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方式呈現。
金融簽帳卡(DEBIT 卡. 持卡人於原申請時所填載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持卡人本人應立即通知貴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