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類股份 样本条款

A 類股份. 不收取業績表現費用
A 類股份. A 類股份將向所有類型的投資者發行。 A 類股份將以下列基準貨幣發行:美元和港元。 最低持有量 最低認購量 最低增加認購量 A 類股份-累積(美元) 2,500.- 美元 5,000.- 美元 100.- 美元 A 類股份-配息(美元) 2,500.- 美元 5,000.- 美元 100.- 美元 A 類股份- 累積(港元) 20,000.- 港元 40,000.- 港元 800.- 港元 A 類股份- 配息(港元) 20,000.- 港元 40,000.- 港元 800.-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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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 1、 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乙方应负责消除甲方拥有并使用乙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

  • CA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咨询电话 4008804959

  • 適 用 (1) 当社が、ガス事業法第2 条第5 項に規定される最終保障供給(以下「最終保障供給」といいます。)を行う場合のガスの料金(以下「料金」といいます。)その他の供給条件は、この最終保障供給約款(以下「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といいます。)によります。なお、最終保障供給とは、当社を含むいずれのガス小売事業者ともガスの小売供給契約についての交渉が成立しないお客さま等に対し、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に基づき当社がガスを小売供給することをいいます。 (2) 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は、別表第1の供給区域に適用いたします。 (3) 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に定めのない細目的事項は、必要に応じて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の趣旨に則り、その都度お客さまと当社との協議によって定めます。

  • XX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咨询电话 0000000000

  • 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磊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00.00万元 实缴资本 人民币1,000,000.00万元 设立(工商注册)日期 2001年8月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30213243F 住所(注册地)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吉庆一路178号绿地之窗2号楼18至20层 邮政编码 610041 所属行业 综合 经营范围 工业、农业、科技及现代物流贸易、供应链、大数据、检验检测等相关生产性服务业的投资、运营、服务、管理和咨询,产业功能区建设及房地产开发,金融机构投资、创业投资,资本及资产运营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电话及传真号码 000-00000000、000-00000000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职位 与联系方式 袁水全、副总经理、028-86699022 网址 xxx.xxxxxx.xxx

  • V2 V = V1 × ――― V :月次繰越ガス量 V1:過不足ガス量 V2:過不足ガス量が月別受入ガス量の5パーセントを超える託送供給依頼者の月次繰越ガス量の合計

  • X X XXX.xxx Internet Freight Shipping

  • 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行政处罚共计 1 项,具体如下: 2022 年 8 月 17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山市监局”)向发行人子公司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沪市监金处〔2022 〕 28202000004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由为:2018 年 1 月,当事人(礼华生物)现法定代表人夏燕(时任职务为医学总监)为了维护与时任某医院新药临床研究中心主任顾某的关系,感谢其在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项目开展中给予的关照,同时希望在后续的富马酸喹硫平片项目中提供帮助,向顾某赠送了现金人民币 2 万元。自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4 月,当事人开展的两个项目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及富马酸喹硫平片项目实际支付 6609129.82 元。因当事人相对于该医院为付款方,未从医院方获取收入,故金山市监局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就前述事项,金山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礼华生物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对相关 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根据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山市监局认为“当事人行贿金额较小,且当事人为付款方,行贿目的为提升项目开展的进度,未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前述规定,发行人子公司所受处罚为其适用法律条款内罚款金额范围的最低档位。 基于前述情节,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对本次发行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