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R物质. 13.3.1 若买方将产品转售至欧洲市场,供货方应遵守有关化学品及其安全使用的欧盟“ REACH ” 法规( EC 1907/2006)。
13.3.2 特别是,供货方应根据REACH法规,对供货中含有的物质进行登记(若必要)。该等登记中应考虑到买方在评估化学品安全时对该等物质的使用。
13.3.3 供 货 方 承 诺 基 于 可 在 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上找到的模板或通过联系买方的方式,每季度向买方移交一份有关所述物质的更新报告。
13.3.4 供货方陈述并保证供货中不含有任何REACH法规1A和1B类所规定的CMR(致癌、突变、有毒)物质。
13.3.5 若买方将产品转售至中国市场,供货方应遵守中国符合GHS文件(联合国最新版“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的有关化学品及其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a)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b)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c) 危险化学品名录;
(d)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 2009)
(e)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