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 的範圍. 4.1 客戶同意以 ETF 作為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通訊的途徑,以及用以傳遞或接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資訊、資料及檔。所有經 ETF 傳遞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的指示/指令將被視為由客人所發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按照規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執行有關指示。
4.2 ETF 僅供客戶專用,及僅於適用的法律及規例下可合法提供及處理 ETF 的司法管轄區及限度內提供有關的 ETF。
4.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不時全權酌情決定及更改 ETF 的可使用的範圍及方式,並訂定及更改 ETF 的正常服務時間,以及任何類別的交易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由於可在全球各地接達ETF,故以香港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為准。
4.4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於指定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後接獲的任何指示,均不得予以執行,直至下一個處理該類指示的日子為止。
4.5 除非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定期帳戶結算單中已聲明,及/或經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發出執行確認書外,否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應被視為已接獲或已執行客戶的指示。客戶同意及確認其本人有絕對責任保留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的記錄,在沒有明顯錯誤之情況下或除非客戶能作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信納的相反證明,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記錄將被視為最終及具約束力的確證。
4.6 在不損害本條款的任何條文或規管相關帳戶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其本人有責任迅速檢查及核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每張定期帳戶結算單的內容,及/或經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發出的執行確認,並由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發出當日起計四(4)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呈報任何差異。倘若客戶未能作出呈報,則客戶無權對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的任何差異作出爭議,並接納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為不可推翻及具決定性,且就所有目的而言對客戶具約束力。
4.7 在不損害本條款的任何條文或規管相關帳戶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傳送執行確認後,客戶將被視作已收到有關的確認。為免生疑問,客戶同意其有責任於並無在一般規定的時間內就任何交易接獲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定期帳戶結算單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網上確認及/或以其他方式發出的通知時,立即知會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4.8 在不損害規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中涉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通訊或通知,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使用任何通訊方式及方法的權利的任何條文的情況下,就 ETF 而言,任何郵寄至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