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範圍. (1)工程財物損失。 (2)第三人意外責任。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業務,於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承保範圍. 廠商及其分包廠商(再分包亦同)之人員在保險期間內,因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廠商負責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承保範圍.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
承保範圍. 得標人於保險期間內,未能履行本保險單所載之採購契約,致被保險人對採購預付款無法扣回,被保險人依契約規定,有不發還預付款保證之情形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之責。
承保範圍. (1)於保險期間內,因第 2 目所載不保事項以外之意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毀損或滅失。
承保範圍.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一、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附加有「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之傷害保險者,其給付金額以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準。但死亡保險金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其給付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失能保險金如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其給付額度則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乘以失能等級計算。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給付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