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
Fon --.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1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各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与第2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