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事件之發生,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 10 日後,乙方仍無法繼續經營時,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如於事件發生 30 日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事件之發生,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6個月後,乙方仍無法繼續營運時,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處 理方案進行協商。如於事件發生逾9個月仍無法達成補救措施協議時,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 不可抗力事件之發生僅嚴重影響本契約之一部履行者,雙方就其餘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之處理方式依本契約第 19 章規定辦理。
終止契約. (一) 貴行終止本約定條款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條款:
終止契約.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 (包括地上權契約)之表示及終止日期。
終止契約. 二)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個人網路銀行服務,惟應填具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辦理終止手續。如日後欲恢復使用時,則應重新向 貴行申請。
終止契約. 得為一部或全部。
終止契約. 3. 甲方辦理中止乙方興建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終止契約. 乙方使用之土地(房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使用契約收回土地(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