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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XXX(陶海 样本条款

TAX XXX(陶海. 作为发明人的专利不涉及在前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 根据《美国补充法律意见书》及 TAX XXX(陶海)的说明,TAX XXX(陶海)于 2012 年 8 月自 Fairchild Semiconductor 离职。根据 TAX XXX(陶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 TAX XXX(陶海),其作为发明人且用于股东出资的专利系 TAO HAI(陶海)利用公开的技术理论并结合多年来的学习成果和工作经验,于自前任职单位离职后研发完成,与其在前任职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前任职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具体分析如下: 姓名 作为发明人的 专利名称 是否涉及 TAX XXX(陶海)在前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 TAO HAI (陶海) 一种超低输入 端直流失调的放大器和A/D 该专利主要涉及降低直流失调噪声的模数转换技术。 2006 年至 2011 年,TAX XA(I 陶海)在原任职单位 Fairchild Semiconductor 的电源管理芯片部门主要从事移动终端高性能电源管理芯片的整体研发, 姓名 作为发明人的 专利名称 是否涉及 TAX XXX(陶海)在前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 转换器 没有涉及该专利相关的放大器和 A/D 转换器的需求。 2011 年至 2012 年,TAX XXX(陶海)调任至 MEMS 传感器部门,负责 MEMS 传感器使用 ASIC 芯片的研发工作,TAO HAI(陶海)在 MEMS 传感器部门参与的工作及相关产品应用与该专利内容具有显著差异。 一种消除电源噪声的模数转换集成电路的处理方法和装置 该专利主要内容为在大量电源噪声存在的情况下,芯片内部高精度模块如何正常工作。 TAX XXX(陶海)于 2006 年至 2011 年在原单位电源管理芯片部门参与开 发的产品,没有涉及该专利相关的模数转换器的需求;于 2011 年至 2012 年在原单位 MEMS 传感器部门参与的工作及相关产品应用与该专利内容 具有显著差异。
TAX XXX(陶海. 作为发行人多项发明专利技术的发明人的具体情况,该等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专利申请日及权属情况,是否涉及 TAX XXX等人在前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 TAX XXX(陶海)作为发行人多项发明专利技术的发明人的具体情况,该等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专利申请日及权属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TAX XXX(陶海. 作为发明人且用于股东出资的专利不涉及在发行人的职务成果 a) 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 员工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 员工从原单位离职(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d) 员工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a) 该等专利是否涉及 TAX XXX(陶海)在希荻有限的本职工作内容; b) 如与 TAX XXX(陶海)在希荻有限本职工作内容无关,则 TAX XXX(陶海)是否是在履行希荻有限所交付的任务过程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 TAX XXX(陶海)是否主要利用希荻有限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a) 该等专利并非 TAO HAI(陶海)在希荻有限履行本职工作中所产生 9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s of the date below, Mr. TAO, HAI has not violated any non-disclosure, invention at employ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hip agreement, any internal corporate rules or regulations of Fairchild Semiconductor Xxxxxxxxxxxxx.Xxx.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s of the date of below, there has been no existing or potential litigation, arbitration or dispute against Mr. TAX, HAI regarding non-competition, non-disclosure, invention at employ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hip or labor-related matters. 根据本所律师访谈 TAX XXX(陶海)及希荻有限设立初期股东兼员工唐娅、范俊、郝跃国、查阅希荻有限设立初期的账务资料、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TAX XXX(陶海)作为发明人且用于股东出资的专利系 TAO HAI(陶海)利用公开的技术理论并结合多年来的学习成果和工作经验研发而产生。在希荻有限设立并开展实质性经营之前, TAO HAI(陶海)已开始进行相关研发工作;在希荻有限正式成立时,TAO HAI(陶海)已完成了该等研发的实质性工作并已着手起草专利申请材料,因此,该等专利并非 TAO HAI(陶海)在希荻有限履行本职工作中所产生。 b) 希荻有限未交付 TAO HAI(陶海)该等专利所涉及的工作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访谈 TAX XXX(陶海)及希荻有限设立初期股东兼员工唐娅、范俊、郝跃国、查阅希荻有限设立初期的账务资料、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希荻有限在设立后的 3 个月内均处于筹备阶段,TAX XXX(陶海)及其他员工在希荻有限成立初期的主要工作任务为布置经营场所、购置固定资产、招揽员工等事务性工作,且该时点 TAO HAI(陶海)已经完成了该等研发的实质性工作并已着手起草专利申请材料,因此,发行人确认未交付 TAO HAI(陶海)有关该等专利所涉及的研发任务。 c) 该等发明并非由 TAX XXX(陶海)主要利用希荻有限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 根据希荻有限设立初期的账务资料以及 TAO HAI(陶海)、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 TAX XXX(陶海)及发行人财务人员, TAX XXX(陶海)在 2012月 8 月(希荻有限成立之前)即开始利用个人资源及家庭经济支持下在美国进行上述出 资专利所涉技术的研发,上述出资专利于 2012 年 11 月分别由戴祖渝、何世珍作为申请人递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核查希荻有限设立初期的序时账及固定资产明细,成立之初的希荻有限,固定资产仅包括电脑显示器及配件等轻型资产,物质技术条件十分有限,该等发明不属于主要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研发工作的情形。 且根据 2014 年 6 月 5 日希荻有限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戴祖渝、何世珍以发明人为 TAX XXX(陶海)的专利进行出资。因此,TAX XXX(陶海)作为发明人的出资专利不涉及其在发行人的职务成果,不存在以发行人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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