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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 样本条款

一般条款. 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供方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现行有效标准, 并为正规制造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任何故障由供方负责。
一般条款.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般条款. 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一般条款. 12.1 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但是万驰科技向其关联方转让的情形除外。 12.2 若根据中国法律,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在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时,本协议双方应进行诚信谈判,对本协议进行修订,按照可接受的方式尽可能近似地实现双方的原有意图。 12.3 如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及地方监管机构)对本协议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双方应据此对本协议进行协商修订。 12.4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之间此前就该标的进行的所有磋商、谈判以及达成的协议。 12.5 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12.6 本协议对本协议双方以及该方合法的继受者和受让人有法律约束力。 12.7 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及时寄送或传交给相应一方。收到通知或往来函件的日期,如果以信函方式送达,为信函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如果是以传真的方式送达,为发出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所有通知及往来函件应按如下联络方式发出,直到某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方式为止。 致:北京万驰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王雨青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00 号三层 000 房间
一般条款. 本授权许可协议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本授权许可协议是阁下与 Symantec(赛门铁克)共同签署的关于本软件和服务的完整协议: (i) 取代所有以前或同期达成的有关本协议标的的口头或书面来往函件、建议和陈述;并且 (ii) 取代双方间的任何报价、订单、确认或类似往来函件的任何冲突或附加条款。除上述条款之外,本授权许可协议中的条款都不会削弱阁下根据现有消费者保护法或阁下所在辖区的适用法律而应享有的任何权利。如果阁下违反本授权许可协议所含任何条款(无关紧要的违反行为除外),Symantec(赛门铁克)可以终止本授权许可协议。如果发生此类终止,阁下必须停止使用并销毁本软件和服务和文档的所有副本。有关保证和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及责任限制条款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若阁下对本授权许可协议有任何疑问或欲联络 Symantec(赛门铁克),请致函 Symantec(赛门铁克)客户服务部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0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0 层 1008 室,000000;或者访问阁下所在国家/地区的支持页面:xxxx://xxx.xxxxxxxx.xxx/globalsites/index.jsp。
一般条款. 本“协议”受日本的法律约束并应该根据日本的法律进行解释;如果由于您获取本“软件”的国家/地区的任何原因,日本法律被视为不适用于本“协议”,则本“协议”应该受您获取本“软件”的国家/地区的法律约束并应该根据该国家/地区的法律进行解释。您同意在本“协议”引起的任何行动中通过常规邮件或其他商业上合理的签收投递方法来完成此过程。
一般条款.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一般条款. 客户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制裁、禁运及
一般条款. 7.1 客户确认股票期权帐户配对证券现金账户将不准沽出认购/认沽期权。 7.2 客户提出请求后,银河国际证券应向客户提供 (i) 期权合约之产品细则及任何涵盖该等期权合约之发行章程或其他发售文件; 及 (ii) 香港交易所之小册子《理解股票期权(受其风险)》。 7.3 如银河国际证券未能根据本合约履行期权合约的责任,客户有权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的投资者赔赏基金并遵照其不时修订之条例索取赔偿。 7.4 银河国际证券将指定一位雇员主要负责客户事务。该雇员的全名及适用法律要求之该雇员的牌照详情将通知客户。银河国际证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随时及不时指定银河国际证券的其他一位雇员替代首先提及之雇员,并且该替代将由银河国际证券终论地决定的日子当日起生效。按本第7.4条款所提供之任何资料将成为本协议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