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條款 6.1 样本条款

一般條款 6.1. 工程司為期工程圓滿完成,得指示廠商辦理契約變更,廠商應接受工程司之指 示辦理變更」,高速鐵路工程局,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機電系統統包工程 2 行政院工程會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0 條契約變更及轉讓第一項(一)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 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 應於 30 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 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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