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A Plane Corp v United State 408 F.2d 1030 (Ct. Cl. 1969)
Air-A Plane Corp v. United States (408 F.2d 1030, 1969)(註八)原告承包商與業主美國政府簽訂一固定總價契約,以607,101.04美元之總 價製造1,100個煙霧製造器,業主美國政府在訂約後就煙霧製造器之零件作出 仲裁季刊第期年月日 許多變更,該等變更之頻率及性質嚴重阻礙原告承包商之製造,原告承包商依契約中之變更條款尋求補償,雙方訂定補充契約,其中第17號補充契約同意在原本契約價金外再給予原告承包商25,000美元,雙方就其他變更部分無法達成合意,政府之採購官員單方面同意額外補償60,000美元,原告承包商主張其乃於經濟壓力下同意第17號補充契約,其所損失者遠超過業主美國政府所同意給予之85,000美元補償。原告承包商嗣後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業主美國政府所為之變更為超過契約變更條款範圍之重大變更,該等變更已構成違約。 本件契約中之一般變更條款允許業主美國政府作出「在契約一般範圍內」之變更,法院認為該等變更條款並未允許業主作出明顯超出契約範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