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间断电源 样本条款

不间断电源. 3 一体化不间断电源 项目需配置 1 台 40KVA 在线式高频 UPS 系统主机、单机运行。 1、 ▲为保证 UPS 产品的高效节能、绿色环保,UPS 输入功率因数高达 0.99,整机效率>95%。2、输入频率范围 40~70HZ3、采用全数字化双 DSP 控制。
不间断电源. 20KVA,≥1h。
不间断电源. 为了防止线端对计算机系统干扰引起电压峰值或短期电源故障,必须为所有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如位置测量系统、监视设备等提供不间断备用电池电源。切断控制系统的主电源时,不间断电源应自动供电。当主电源恢复时,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下文中设备不间断电源的缓冲时间必须≥30 分钟。不间断电源装置应有故障显示、警报、故障诊断和防护功能。
不间断电源. X00000000 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 也称 UPS。
不间断电源. A. 机房配备 UPS,具备配电及不间断供电功能,配电可实现双路市电切换、市电配电、空调配电、UPS 输出配电; B. UPS 主机具备智能录波功能与示波功能,可在 UPS 面板显示故障前后的电力波形,具备自老化功能; C. UPS 近端标配 EPO 按钮,同时具备远程 EPO 干接点接口,确保现场紧急状况下能够快速断电,保护设备安全; D. UPS 电池要求存放于独立的电池间,应充分考虑 UPS 放置地点的承重、消防等因素,保证使用安全。
不间断电源. 1 主机基本要求为:单进单出,双变换纯在线式,功率 10kVA。 2 产品应采用数字化控制技术、三电平技术和高频电源变换技术,具有体积小、性能高、可靠性高等特点,使得节能效益显著,大幅减少运营成本。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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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この契約に関し、受注者(法人にあっては、その役員又は使用人を含む の刑法(明治40年法律第45号)第96条の6又は独占禁止法第89条第1項若しくは第95条第1項第1号に規定する刑が確定したとき。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 风险揭示内容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磋商邀请 联系电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详见

  • 合作领域 经过友好协商,以优势互补、利用双方于各自领域内的业务能力和资源,促进双方各自的业务收入增长和品牌价值提升为合作目标,华谊兄弟(含其关联方)和豫园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在以下合作领域达成良好的战略合作意愿,建立友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1) 短视频内容合作:

  • 转让标的 DHY公司57,938,462股普通股股份(占DHY公司总股份的53.80%)。

  • 保密和披露 1. 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 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 3. 在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综合说明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的相关规定。 36.2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36.3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6.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