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验收 样本条款

履约验收. 30.1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标准组织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履约验收. 29.1 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专业专家提供验收需要的相关资料,按采购人要求的验收流程及措施对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履约验收. 4.1 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出具验收书,存档备查。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服务类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4.3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4.4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履约验收. 按照宁财规发〔2022〕10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履约验收. 本合同为采购人进行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采购人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供应商交付项目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验收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保证采购项目与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的一致。
履约验收. 1、 乙方提供不符合征集文件、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2、 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 甲方委托第三方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4、 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履约验收. 1. 中标商安装完毕后由甲方随机抽样交付当地市级(含)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甲醛释放量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检验费用由中标商支付,如检测未达到标准,则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2. 甲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及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如果与文件规定不符,在质量及感官标准上有明显差异或环保指标不达标的,将加倍抽样检验(并对部分产品作破坏性检测),若加倍抽样仍不合格,将判定所供货物采购及安装不合格。 3. 对货物安装验收不合格时,投标供应商应予以免费调换,直至符合规定,采购人不承担因调退货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如因货物采购及安装产品质量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投标供应商还应赔偿采购人直接损失费用。
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履约验收. 中标人在合同约定服务期(供货期)内,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可向采购人提交履约验收申请,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履约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相关资料上传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xxxx://xxxx.xxxxxxx.xxx.xx/)、贵州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公告。
履约验收. 30.1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投标人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