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样本条款

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根据发行人及高润投资的银行流水单、记账凭证以及发行人说明,2011年至 2013年8月期间,发行人及天津万里石与股东高润投资发生了一定金额的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与高润投资之间的资金往来 2011/1/20 2011/9/30 发行人 高润投资 1,250,000 2011/3/10 2011/12/14 发行人 高润投资 5,000,000 2011/12/21 2011/12/27 发行人 高润投资 5,000,000 2012/3/14 2012/6/28 发行人 高润投资 400,000 2012/7/2 2012/12/28 发行人 高润投资 400,000 2013/1/15 2013/6/27 高润投资 发行人 1,250,000 (2) 天津万里石与高润投资之间的资金往来 2013年10月26日,发行人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天津中建万里石石材有限公司与厦门高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的议案》,全体股东同意,高润投资根据实际与发行人及天津万里石累计发生的往来金额以及实际占用资金的时间,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发行人支付利息。高润投资已于2013年12月向发行人及天津万里石支付了资金占用利息100万元。 为规范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2013年10月26日,高润投资出具《关于不再占用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承诺函》,承诺其将不以直接或间接借款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不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若发生前述行为,高润投资愿意根据实际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累计发生的资金往来金额以及实际占用资金的时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利息。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与高润投资曾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行为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遭受到损失,高润投资愿意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2013年10月26日,发行人出具关于《不再发生资金往来的承诺函》,承诺不再与任何自然人、法人、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发生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行人董事长胡精沛、董事邹鹏(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朱著香(副总裁)亦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监督发行人的资金使用,禁止发行人与任何自然人、法人、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发生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发行人发生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则愿意按照《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规定的内容处理。 发行人于2013年10月26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公司董事会负责资金占用情况的管理。董事会设立重大资金往来监督专项管理小组(以下简称为“专项管理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成员为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专项管理小组负责每年拟定控制经营性资金占用及防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基 本政策和基本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公司关于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上市后需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并将每年的防范工作在董事会工作报告向董 事、股东汇报。公司如发现发生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占用资金方停止侵害、返还占用资金、支付资金占用费用、赔偿损失。当占用资金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司法救济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公司发生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公司将对专项管理小组成员,即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处以罚款处罚,扣除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当年前述人员的薪酬,如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专项管理小组成员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生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且单一会计年度内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情况,除上述处罚外,则对专项管理小组成员每人另处5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处罚,且财务总监需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 2013年10月10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天津万里石与高润投资发生的资金往来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虽然发行人及子公司发生了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但鉴于该往来款项已偿还完毕,高润投资同意支付资金使用的利息,且发行人及相关关联方已承诺未来不再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并且通过《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该事项已经得到整改规范,未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也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鉴于高润投资已向发行人及天津万里石偿还了往来资金,并且发行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资金往来事项进行了审议确认,并审议通过了《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高润投资、发行人、董事胡精 沛先生、董事邹鹏先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朱著香女士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再发生资金往来,并明确了惩罚措施。根据前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天津万里石与高润投资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发行人本次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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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管理产品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所公布/披露的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净值进行估值 结构性票据按照发行人公布/披露的结构性票据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 磋商报价 11.1 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 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 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线下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歧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 甲方通过乙方线上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可视柜台等)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 使用量の算定 当社は、当社(導管部門)より通知を受けた使用量をお客さまへ通知いたします。なお、その使用量は、以下のとおり算定いたします。 ― 検針日及び料金算定期間 ― (1) 当社(導管部門)は、前回の検針日及び今回の検針日におけるガスメーターの読み(以下「検針値」といいます。)により、その料金算定期間の使用量を算定いたします。なお、ガスメーターを取り替えた場合には、取り外したガスメーター及び取り付けたガスメーターそれぞれにより算定された料金算定期間中の使用量を合算して、その料金算定期間の使用量といたします。 また、8なお書及び8①本文の場合には、使用開始日の前日の検針値を、前回の検針日における検針値として取り扱います。 (2) 1)の「検針日」とは、次の日をいいます((3)、(7)及び21(1)において同じ。)。

  •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 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0000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0000 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00000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磋商小组 3.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与供应商进行分别磋商; (3) 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