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小组. 3.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磋商小组. 27.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磋商小组. 22.1.1 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其中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与供应商有利益或隶属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磋商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小组. 25.1 磋商由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按政府采购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构成将按照磋商资料表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依法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磋商小组. 本项目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及采购人授权代表组成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负责本项目的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并现场通知。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方解释未成交原因。
磋商小组. 5.1.1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