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受托人有关的规定 样本条款

与受托人有关的规定. 21.1 受托人应负责根据本契约的条款保管、取得控制或控制构成每个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组成部分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并将它们为相关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以信托形式持有。此类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应当按受托人可能认为对其妥善保管实属恰当的方式处理,可登记的现金以及投资及其他资产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受托人的名称或按受托人的指令登记。对于本质上无法保管的任何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的其他资产,受托人应以该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其账簿中妥善保存此类投资或资产的记录。尽管本文有任何规定,但是受托人仍然对为信托或投资基金(不包括Euro-clear Clearing System Limited 或Clearstream International 或香港证监会可能不时批准的任何其他寄存、机构或清算系统)行事的任何代理、代名人、代表、保管人、次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对存放在有关代理、代名人、代表、保管人、次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的任何投资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不包括上述除外者),犹如此为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为免生疑问,在信托及/或投资基金(视情况而定)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的时间内,《受托人条例》的第 41O 条中与本第 21.1 条不一致之处及/或与受托人于《香港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的职责和责任不一致之处将不适用,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豁免或减轻第 20.4 条订明由受托人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 21.1 A 受托人有权将本契约项下其全部或任何职责、权力及自由决定权委托给各基金管理人批准的其他个人或公司,但此类委托之后,受托人仍有权全额收取并保留受托人费用以及本契约项下应付给受托人的其他
与受托人有关的规定. 21.1 投资基金未经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以下条款适用: 21.1.1 受托人须负责并始终应负责按照本契约的规定保管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投资、资产及其他财产,且受托人须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依本契约的规定,处理该等投资、资产及其他财产,以为该等投资提供保管服务; 21.1.2 受托人可不时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关联人士)担任保管人、受托人的代名人或代理人持有任何投资基金包含的全部或任何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该等人士各称“保管人”),并可授权任何该等保管人经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委任共同保管人及/或次保管人。为避免疑义,就任何保管人或任何保管人所委任的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因清算、破产或无偿债能力产生的任何债务或损失而言,受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就非关联人士的任何保管人或其所委任的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言,受托人也无需承担责任; 21.1.3 受托人应有权促使: (A) 根据第 21.1.2 条规定委任的任何保管人;或 (B) 经营与所涉及投资、资产或其他有关财产有关的认可存管或清算系统的任何公司;或 (C) 为满足存储保证金或担保要求而向其存储保证金或担保的任何经纪人、金融机构或其他人士(或其各自的代名人); 接收和保留就本契约的信托持有的任何投资及/或登记为该等投资的所有人; 21.1.4 为免生疑问,受托人不应对以下情况承担责任: (A) Euro-clear Clearing System Limited 或 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任何其他受认可存管或清算系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偿债能力、清算或破产; (B) 根据第 14.6 条由第三方或其代为保管或控制的任何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保管或控制;和 (C) 任何代理人、受委任人、代名人、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次保管人、经纪人或主经纪人,且其: (i) 并非由受托人所委任; (ii) 是由受托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联营公司或授权人士指令所委任,但前提是受托人并未参与选择该被委任人;或 (iii) 由受托人根据本契约就受托人认为属新兴市场及受限市场或就受托人认为与任何特定市场有关的风险过高不可接受委任(已将该等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与受托人有关的规定. ‌ 1. 受托人须根据本契约安全保管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的投资,为提供本条所述安全保管之目的,该等投资须按照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尽管本契约已有任何规定,受托人仍然须就任何代理人、名义持有人、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不包括欧洲结算系统(Euro-clear Clearing System Limited)或明讯银行(Cedel, S.A.)或香港证监会可能不时批准的任何其他存管、机构或结算系统)针对以不记名形式存放于该代理人、名义持有人、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不包括前述机构或系统)的投资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犹如该作为或不作为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
与受托人有关的规定. 21.1 受托人应负责根据该等条款保管构成信托基金组成部分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此类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应当按受托人可能认为对其妥善保管实属恰当的方式处理,可登记的现金以及投资及其他资产应当以受托人的名称或按受托人的指令登记,但如果根据第 14 条为任何投资基金进行借款,则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时,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 可能以贷方的名字或贷方委任的代名人的名字登记。 尽管本文有任何规定,但是受托人仍然对为信托或投资基金(不包括 Euro-clear Clearing System Limited 或 Clearstream International 或香港证监会可能不时批准的任何其他寄存、机构或清算系统,但不包括第 14.6条规定者)行事的任何代理、代名人、保管人、分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对存放在有关代理、代名人、保管人、分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的任何投资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不包括上述除外者),犹如此为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为免生疑问,在信托及/或投资基金(视情况而定)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的时间内, 《受托人条例》的第 41O 条中与本第 21.1 条不一致之处及/或与受托人于《香港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的职责和责任不一致之处将不适用,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豁免或减轻第 20.4 条订明由受托人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 21.1 A 受托人有权将本契约项下其全部或任何职责、权力及自由决定权委托给各基金管理人批准的其他个人或公司,但此类委托之后,受托人仍有权全额收取并保留受托人费用以及本契约项下应付给受托人的其他款项。受托人应就上述被委托人的作为及不作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其报酬。 21.2 受托人不应就受托人出于真诚而根据或依照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要求或意见完成或承受的任何事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每当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根据本契约的任何条文向受托人发出任何证书、通知、指示或其他通讯时,受托人可在有关证明充分时接纳受托人当时获基金管理人或有关其他人士授权以接受其签名的任何人士代表基金管理人或有关其他人士签署或声称签署的文件。 21.3 除根据本契约条文以其所持基金就有关付款目的作出付款外,受托人无论如何不应承担作出任何付款的义务。 21.4 受托人没有义务出席、提起或抗辩有关本契约条文或有关任何信托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或其认为将会或可能会使其承担开支或责任的任何公司或股东的法律行动,除非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如此要求且受托人应以其满意的方式获得以信托基金支付的赔偿,则作别论。 21.5 在受本契约规定约束之前提下,就受托人担任其受托人的有关投资基金的任何诉讼、成本、索赔、损害、费用或请求(但根据香港法律或本契约,受托人向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所引起的除外),为了获得赔偿,受托人对于相关投资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的资产享有追偿权,但无权追索任何其他投资基金的资产。 21.6 受托人应负责编制受托人必须按本契约规定签发、发送或送达的所有支票、权证、报表及通知,在该等支票、权证、报表及通知上加盖必要印章及在适当的日期发送该等支票、权证、报表及通知。 21.7 即使本契约有任何其他条文规定,受托人仍应采取合理的谨慎,确保只要投资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认可: (a) 根据本契约条文进行该投资基金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 (b)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该投资基金相关类别份额的价值时采用的方法足以确保,该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的价格是根据本契约条文计算的; (c) 本契约所载适用于该投资基金的相关投资和借款限制以及该投资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的条件得到遵守; (d) 不会签发与该投资基金有关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的证书,直至此类证书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价/申购价已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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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 供 給 供給ガスの熱量、圧力及び燃焼性

  • 約の成立) 本契約は、譲渡人及び譲受人双方の権限ある代表者による本契約への記名押印又は署名が完了したときをもって成立する。 (権利義務の譲渡等)

  • 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 根拠法令 □地方公共団体の物品等又は特定役務の調達手続の特例を定める政令第11条第1項第 号 ■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167条の2第1項第2号

  • 其他资格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中的其他资格要求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情形详见《产品说明书》关于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理财产品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3) 如本理财产品采用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或对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进行调整,将在正式实施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或更新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