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技术许可 样本条款

专有技术许可. 根据福尔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福尔达接受小岛冲压许可使用一项专有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2012 年 12 月 20 日,福尔达与小岛冲压签订了《技术许可合同》,约定小岛冲压授予福尔达使用小岛冲压的专有技术在合同区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地区)生产销售仪表板零部件、内部装饰件、车顶控制台和空调控制器。作为对价,福尔达按照采用专有技术的产品的销售额乘以 1.5%-5%的比例并加上一定的入门费用,作为技术使用费支付给小岛冲压。该《技术许可合同》同时约定了在中国大陆的“避免同业经营”条款,即小岛冲压“承诺在合同区域内不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类似的许可协议”,“在合同区域内不再从事使用本协议项下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亦不投资设立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企业或向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投资”,保证小岛冲压的子公司大和化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将现有的与福尔达同类业务转为福尔达经营并在合同区域内不再从事与福尔达相同的业务或生产与福尔达相同的产品,前述业务转移工作应当在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该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署日到相关产品开始量产后经过 5 年为止,或至相关产品量产结束为止。 据此,本所认为:在合同有效期内,福尔达可依据其与小岛冲压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使用该专有技术,该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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