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

不可抗力事件. 指任何水灾、特殊天气状况、地震或其他天灾、火灾、战争、恐布活动、叛乱、骚乱、劳资 纠纷、意外、政府行动、通讯或电力故障,或设备或软件故障。
不可抗力事件. 是指受影响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行为或战争(不论是否宣战)、武装力量动员、暴动或骚乱、工业行动或劳工骚乱、货币限制、禁运、政府制约、征用或禁令、或公共设施或公共运输工具故障;
不可抗力事件. 指本协议第 13.1 款所定义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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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 是指超出卖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停工或其他产业纠纷(无论是否涉及卖方或任何其他方的劳动力)、公用事业或运输网络故障、天灾、战争、暴乱、恐怖主义、民众骚乱、恶意破坏,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规则、法规或指示,事故、装置或机械故障、火灾、洪 水、风暴、供应商或分包商违约。
不可抗力事件. 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不可预见的、不可归咎于一方的错误或疏忽且该方无法合理阻止或避免的行为、事件、不作为、偶发事件或未发事件,致使该方或客户集团实体成员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政府征收或征用设施、战争、骚乱、暴动、起义、叛乱、革命及地方或国家的紧急状态。
不可抗力事件. 指发生超出一方或其供应商或分包商合理控制且与一方或其供应商或分包商过失无关的、无法预料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包括天灾。任一方均不应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任何违约负责,但前提是一方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但不得迟于该一方知道或理应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开始之日起五(5)天,并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详情及预计持续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 具有第9.1条所赋予的含义;
不可抗力事件. 指超出受影響一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 指: (a) 爆 發 戰 爭 、 敵 對 行 為 ( 無 論 是 否 已 宣戰) 、入侵、外敵的作為、叛亂、影響香港的革命、推翻政府( 無論以外力還是從內部推翻);或 (b) 任何非由承辦商、其有關連人士( 定義見招標條款第16.6 段及第16.7 段) 或承辦商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前僱員或前代理人造成或引起並超出上述人士控制範圍的事件, 且上述任何人士均無法避免發生有關事件的後果; 且就上文第(a) 或(b) 項而言, 嚴重阻礙任何一方履行其責任及義務; 為免生疑問, 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法規變化不得被視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 指: (a) 隨後爆發影響香港及/ 或中國任何其他地方的戰爭、敵對行為( 無論是否已宣戰)、入侵、外敵的作為、叛亂、革命、軍事或篡權行為、推翻政府及/ 或中國政府( 無論以外力還是從內部推翻)、內戰、暴亂、內亂,火災( 如非由承辦商、其有關連人士( 定義見招標條款第23.6 及23.7 段) 或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前僱員或前代理人的任何行為或過失而造成)、平民騷亂及自然災害; (b) 任何類似前述事件的災難事件( 如非由承辦商、其有關連人士( 定義見招標條款第 23.6 及23.7 段) 或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前僱員 或 前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行 為 或 過 失 而 造 成);或 (c) 隨後香港爆發的任何流行病; 在上文第(a) 、( b) 及( c) 段, 阻止任何一方在責任及義務方面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