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终止 样本条款

业务终止. 3.1. 持卡人提前还款 对于尚未完全清偿的分期业务,若持卡人想提前还款,可以通过发卡行提供的渠道(包括发卡行客服热线)向发卡行提出申请,发卡行同意持卡人的提前还款申请后,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分期业务剩余本金金额。若因持卡人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或违约未按原分期计划进行信用卡分期,发卡行将按该笔分期剩余本金的 3%收取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笔分期剩余息费的总金额。全部剩余本金及提前还款违约金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同时持卡人应放弃或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发卡行提供的相关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息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刷卡金、现金抵用券等)。发卡行有权采取相关措施收回相关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将相关刷卡金或现金抵用券等奖励金额作为应还款项计入账单中要求持卡人归还,要求持卡人退还相关实物礼品或返还其现金价值等。同时,若持卡人发生违约行为,发卡行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将持卡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业务终止. 1.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深交所可以终止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a) 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业务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b) 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c) 乙方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 d) 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乙方质押物不足且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 e)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 乙方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进行业务终止处理: a) 进入业务终止当日,甲方存在未到期回购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该项业务已经终止;甲方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提前到期,乙方按业务终止当日计算甲方收益,购回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回购年收益; b) 乙方应及时向深交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提交质押券处置申请; c)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乙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清偿后若有剩余部分,乙方可自主处置; d) 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e) 甲方获得足额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债务了结的确认函,确认其与乙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了结; f) 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向深交所申请转出剩余质押券并对剩余质押现金解除锁定; g) 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由乙方对甲方承担全部法律 责任,甲方可将其与乙方发生的争议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
业务终止. 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经理事会超级多数投票通过决议,银行可终止银行业务。
业务终止.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本公司的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可能被终止,因此产生损失。
业务终止. 贷款偿清后,贷款金融机构或北海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注销登记,业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