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该事故或疾病发生三十天内身故,则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的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由于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导致住院或身故, 或者由于被保险人正接受医疗救援而无人照管,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认定有护送必要,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由该被保险人子女所在地回到中国境内居住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安排该被保险人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回中国境内居住地。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认定有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
丧葬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及其同车人员于自驾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车上人员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三十天内身故,则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车上人员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该人员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项下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及其同车人员,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导致住院或身故, 或者由于该人员正接受医疗救援而导致其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无人照管,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认定有护送必要,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合同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由该人员子女所在地回到中国境内居住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安排该人员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回中国境内居住地。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认定有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有法律援助服务的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可为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自驾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并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合同项下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自驾期间遭遇紧急医疗情况时,可以拨打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24小时服务电话获得紧急医疗咨询。然而,应当强调的是,被保险人不应将此作为诊断而仅应视为建议。如有医疗必要,被保险人应当寻求其他医师或医学专家进行个人诊断,而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则会协助被保险人进行医疗预约。
丧葬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该事故或疾病发生九十天内身故,则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遇紧急医疗情况时,可以拨打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24小时服务电话获得紧急医疗咨询。然而,应当强调的是,被保险人不应将此作为诊断而仅应视为建议。如有医疗必要,被保险人应当寻求其他医师或医学专家进行个人诊断,而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则会协助被保险人进行医疗预约。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突发急症,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认为需要接受住院治疗,且确实需要陪同照顾的,本公司将以每晚 1000 元人民币/间为限,承担一名被保险人随同配偶、(岳)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指定的朋友在陪同期间实际支出的住宿费用,最高不超过五晚。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症,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配偶、(岳)父母、子女、(外)祖父母、
丧葬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该事故或疾病发生九十天内身故,则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