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符合以下实质性条件:
(一) 本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事项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2.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债券的条件
2.1.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 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059.24 万元、9,003.31 万元和 11,126.68 万元,最近 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9,396.41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3、 根据《审计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募集说明书》,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34.03%、19.63%、28.91%和 40.42%;2019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9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8,204.87 万元、5,554.20 万元、10,465.04 万元和 2,169.46 万元。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建设“年产 1,330万套汽车安全系统及配套零部件项目(一期工程)”、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是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核对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条件: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证券法》和《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将不会采用广告、公开诱劝和变相公开的方式进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所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