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工作日 样本条款

个工作日. 采取措施恢复长势 小 计 肥水 [100 分] 浇水不及时,造成植物发生干旱,出现卷叶、枯叶现象每次扣 5 分。 2 个工作日 及时浇水恢复长势 3 个工作日 修整树穴及时浇水
个工作日. 采取适当措施 小 计 除杂松土 [60 分] 绿篱、色块上有野生植物缠绕或下部有杂 草影响绿化效果的,每平方米扣 0.1 分。 1 个工 作日 清除 乔木、花灌木有野生植物缠绕的,乔木每 株扣 0.2 分,花灌木每株扣 0.1 分。 1 个工 作日 清除 花卉等地被植物内有杂草未及时去除影响景观的,每 10 平方米扣 1 分。 1 个工作日 清除 绿地、花池裸露地面因未及时松土造成板结影响植物正常生长的,每 100 平米扣 2 分。 1 个工作日 及时松土 1 个工作日 清除 分车带植物枝条伸出影响车辆通行每处扣 1 分;分车带植物遮挡交通标志未按要求 修剪的每处扣 1 分. 5 个工作日 按规范修剪
个工作日. 清理 1 个工作日 清理 行道树树冠上有塑料袋、废纸或其它杂物未及时清理的,每株扣 0.1 分。 1 个工作日 清理 因施工、浇水造成污染的,未及时 清理,每处扣 0.1 分。 1 个工 作日 清理 硬化面积雪未及时清理的,每次扣 0.2 分;树冠积雪过多未及时清理,每次扣 0.2 分。 1 个工作日 清理 小 计 监管保护 [240 分] 对人为侵占、损毁绿地,非正常修剪、砍伐树木等行为未及时发现、 制止的,每次扣 1 分。 1 个工作日 制止或恢 复 1 个工作日 制止或恢复 行道树有钉、拴、拉、挂现象的,每株扣 0.5 分。 1 个工作日 制止或恢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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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 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2) 其他售后服务内容: (投标文件售后承诺等)

  • 现场考察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采购人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的,由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 1.9.2 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现场情况和周边相关的环境情况,仅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 実施細目 この約款の実施上必要な細目的事項は、託送供給契約に定めるほか、そのつど託送供給依頼者と当社との協議によって定めます。 なお、当社は、必要に応じ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の卸供給先事業者又は需要家等と別途協議を行うことがあります。

  • 政策功能 3.1 中小企业政策 (1)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 认购方式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柜台(含智能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认购。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网点及渠道,并进行披露。

  • 工作条件 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说明,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都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适于在气温为摄氏-20℃~+50℃和相对湿度为 90%的环境条件下运输和贮存。 3.2 适于在电源 220V(±10%)/50Hz、气温摄氏+15℃~+30℃和相对湿度小于 80%的环境条件下运行。能够连续正常工作。 3.3 配置符合中国有关标准要求的插头,如果没有这样的插头,则需提供适当的转换插座。 3.4 如产品达不到上述要求,投标人应注明其偏差。如仪器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如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动强度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

  • 工程保管 1. 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機關供給及廠商自備者,均由廠商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廠商負責賠償。其經機關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2. 工程未經驗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