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經甲方同意暫停履約,事後被認定其爭議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3. 契約期滿或因故提前終止後,雙方因履約爭議而生之調解或訴訟程序尚未終結者,甲方得就有爭議部分暫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 1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0號0樓.電話:(00)00000000、87897523。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撥付款項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 暫停服務。 雲林縣政府特約身障及長照輔具購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 表 2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 履約者不在此限。
2.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3. 對於有爭議部分之工程費用,機關得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 定後,再行辦理核付(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