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撥付款項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暫停服務。 三、本契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 案,不因爭議影響服務。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影響服務。 三、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四、本契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 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部分,廠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而無履約必要者,不在此限。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暫停服務。 三、本契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以 新竹 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 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 基隆市政府補助長期照顧營養餐飲服務契約書 111.08修訂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撥付款項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 暫停服務。 雲林縣政府特約身障及長照輔具購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 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