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样本条款

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2019 年 10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841 号” 文核准,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 元)的公司债券。如本次债券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额度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司将综合市场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各期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及其他具体发 行条款。 注册名称: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奇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6,404.98 万元 实缴资本:人民币 206,404.98 万元 设立日期:1995 年 06 月 28 日 注册地址:苏州市大石头巷 25 号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757960B 联系电话:0512-65291037传真:0512-65292574 经营范围:授权经营范围内的资产经营管理;从事进出口经营(范围按外经贸部<2000>外经政审函字第 266 号规定);经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家规定的专营、专项审批商品除外);提供生产及生活服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承接机械成套项目、房地产开发业务;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债券名称: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 (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 5 年,附第三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调整 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 20 个交易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95 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含 25 亿元)的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发行人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的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20]1524 号)。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 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

Related to 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供給施設 (8)「供給施設」… ガス工作物のうち、導管、整圧器、昇圧供給装置、ガスメーター及びガス栓並びにそれらの付属施設をいいます。 ― 導管 ―

  • 商务部分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 宣告死亡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卖方 1 以及卖方 2。卖方 1 持有卖方 2 100%股权。此外,卖方 1将促使其直接持有标的资产的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与买方子公司签署相应《资产转让协议》。

  • 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 锁定期安排 渝富资本和物美津融、深圳步步高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本次 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若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 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渝富资本和物美津融、深圳步步高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商社慧隆、商社慧兴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交易对方不得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届时,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具体方案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惯例另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