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1、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措施费,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措施费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工程变更. 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 原则上无特殊情况工程不得发生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由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和工程造价调整的报告,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报历城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变更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9.1 若发包人有设计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9.2 变更工程量工程师审核时间:工程师一般在14天内予以认可。
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变更. 乙方和项目公司的设计变更工作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陕交发〔2018〕103 号)等适用的有关规定、办法。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发包人、承包人及原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工程变更. 3.1 本工程的所有变更事项应以“工程变更联系单”的书面形式由双方进行确认。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联系单”所列明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若乙方擅自进行变更的,甲方一律不予认可,工程变更费用不予结算,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按原设计要求限期整改,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影响工程质量的,将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2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工程变更费用增减的书面报告和资料,或者对工程变更费用争议部分久拖不决,从而影响工程结算的,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函告。发出函告1个月后,乙方仍拒不执行的,视作乙方自动放弃权利的主张,甲方将不予结算工程变更费用或争议部分的费用。
工程变更. (1) 如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前期政府审批手续变更的,乙方负责按规定程序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甲方予以协助。
(2) 如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到调整项目工程成本管理目标,在甲方对重大工程变更确认后,工程成本管理目标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