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情况说明 样本条款

事实情况说明. 1、 结合报告期内硅料的市场价格及独立第三方供应商的销售价格,补充说明公司向新特能源及其下属公司采购硅料的必要性和价格公允性 (1) 公司向新特能源及其下属公司采购硅料的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硅料行业产能集中度较高,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数据,2021 年包括新特能源在内的前五名厂商硅料产量合计占全国总产量的
事实情况说明. 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供应商及相应采购、销售金额,以及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客户及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情形是否具有合理性。
事实情况说明. 相较于原方案被剔除部分资产盈利能力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对比被剔除部分资产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对零部件集团业绩贡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更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事实情况说明. 补充披露武汉佛吉亚股权结构,与东风佛吉亚排气技术公司、东风佛吉亚襄阳公司有无关联关系。
事实情况说明. 1、 结合同方国信投资金融企业所占其资产、净资产的比重、所产生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进一步说明将其列为非财务性投资的理由是否充分。 占总资产(合并口径)比重 88.10% 86.94% 85.05% 85.11% 占净资产(合并口径)比重 87.50% 86.41% 77.05% 73.65% 占总资产(母公司口径)比重 34.03% 32.50% 21.29% 22.75% 占净资产(母公司口径)比重 89.36% 86.45% 54.77% 53.29% 占营业收入比重 94.89% 91.06% 87.32% 87.03% 1: 重庆信托营业收入包含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为了和同方国信营业收入数据可比,未剔除利息支出及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事实情况说明. 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同方知网认购同方国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17 渝信 Y2)履行的审批、决策程序,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 同方知网 2017 年出资人民币 4 亿元认购同方国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17渝信 Y2),该项投资涉及金额占同方股份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245.56 亿元) 的比例为 1.63%。根据《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该项投资属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经核查,同方股份 2017 年第十四次投资决策委员会已于 2017 年 8 月 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同意同方知网通过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4 亿元同方国信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17 渝信 Y2)。 此外,同方知网 2017 年认购同方国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时,时任同方股份的董事长周立业先生同时担任同方国信副董事长,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的规定,同方国信为同方股份关联法人,该项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6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形成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因国信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17 渝信 Y2)属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因此同方知网以现金认购该债券属于该等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情形。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于同方知网认购同方国信可续期公司债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4 亿元,尚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 条应当披露的交易标准,因此,该项投资不需要履行公开披露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同方知网认购同方国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
事实情况说明. 1、 发行人和中核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相关情况 2、 控股股东和中核财务公司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集中管理、资金进行归集的情形,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变相占用的情形 日均存款余额 日均贷款余额(不含中核集团 20 亿元委托贷款) 日均贷款余额(含中核集团 20 亿元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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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重组报告书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综合说明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的相关规定。 36.2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36.3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6.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其他情况说明 后续公司将根据本协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其他说明 供应商对投标报价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将说明材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 报价说明 本项目价格包括设备费及相关服务费。

  • 使用说明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工程总承包电子招标项目。 采用非电子方式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作相应 修改后使用。

  • 填表说明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 项目说明 1.1 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 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中标人供货时应当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1.3 投标人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所投产品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应有检测报告等详细资料。

  • 说明 打“ ★”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相关说明 19.4.1 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答疑; 19.4.2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4.3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4.4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9.4.5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