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交 易 Clause in Contracts

交 易. 3.1 客戶須就所有交易支付本公司通知客戶的佣金和收費,繳付聯交所或結算所的相關徵費、印花稅、銀行費用、過戶費、到期的利息及代名人或託管人費用。本公司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 3.2 除非另有協議,客戶同意當本公司代客戶進行一宗買入或賣出的交易時,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股票付款予本公司,或記賬入客戶的戶口,或收到本公司的款項時,送交賣出的股票,就情況而定。除非另有協議,客戶同意當客戶在到期交收日不能如上文所述支付款項或送交股票時,授權本公司:- (a)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賣出任何該等股票,以償還客戶對本公司的責任,或 (b)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此等沽出股票,以償還客戶對本公司的責任。 現客戶確認,客戶將就客戶不能如上文所述在到期交收日達成客戶的責任,向本公司負責任何有關的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 3.3 若本公司代表客戶購入證劵,而由於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進行交收而須從公開市場上購買證劵,本公司須負擔該等公開市場購入所涉及之差價及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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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3.1 客戶須就所有交易支付本公司通知客戶的佣金和收費,繳付聯交所或結算所的相關徵費、印花稅、銀行費用、過戶費、到期的利息及代名人或託管人費用。本公司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除本公司(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或其他合約單據內)註明以自己本身名義進行交易外,本公司將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3.2 除非另有協議,客戶同意當本公司代客戶進行一宗買入或賣出的交易時,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股票付款予本公司,或記賬入客戶的戶口,或收到本公司的款項時,送交賣出的股票,就情況而定。除非另有協議,客戶同意當客戶在到期交收日不能如上文所述支付款項或送交股票時,授權本公司:- (a)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賣出任何該等股票,以償還客戶對本公司的責任,或 (b)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此等沽出股票,以償還客戶對本公司的責任。 現客戶確認,客戶將就客戶不能如上文所述在到期交收日達成客戶的責任,向本公司負責任何有關的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倘沽盤是有關非由客戶擁有的證券,即涉及賣空交易,客戶將會通知本公司。 3.3 若本公司代表客戶購入證劵,而由於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進行交收而須從公開市場上購買證劵,本公司須負擔該等公開市場購入所涉及之差價及有關之支出客戶需就所有交易支付本公司通知客戶的佣金和收費,繳付聯交所或結算所的相關徵費、印花稅、銀行費用、過戶費、到期的利息及代名人或託管人費用。本公司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協議外或除非本公司已代客戶持有現金或證券供交易所交收之用,否則客戶將會在本公司就該項交易通知客戶的期限之前: (1) 向本公司交付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可以交付的證券,或 (2) 以其他方式確保本公司收到此等資金或證券。倘客戶未能這樣做,本公司可 (1) 出售買入的證券(如屬買入交易);及 (2) 借入及/ 或買入證券以進行交易的交收(如屬賣出交易) 3.4 客戶將會負擔本公司因客戶未能進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開支。 3.5 客戶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項(包括對客戶裁定的欠付債務所引起的利息),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 3.6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交付證券,導致本公司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客戶毋須為買入該等證券的費用向本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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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3.1 客戶須就所有交易支付本公司通知客戶的佣金和收費,繳付聯交所或結算所的相關徵費、印花稅、銀行費用、過戶費、到期的利息及代名人或託管人費用。本公司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除本公司(在有關交易賬成交單或其他合約單據內)註明以自己本身名義進行交易外,本公司將以客戶賬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3.2 除非另有協議,客戶同意當本公司代客戶進行一宗買入或賣出的交易時,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股票付款予本公司,或記賬入客戶的戶口,或收到本公司的款項時,送交賣出的股票,就情況而定。除非另有協議,客戶同意當客戶在到期交收日不能如上文所述支付款項或送交股票時,授權本公司:- (a)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賣出任何該等股票,以償還客戶對本公司的責任,或 (b)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此等沽出股票,以償還客戶對本公司的責任。 現客戶確認,客戶將就客戶不能如上文所述在到期交收日達成客戶的責任,向本公司負責任何有關的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倘沽盤是有關非由客戶擁有賬證券,即涉及賣空交易,客戶將會通知本公司。 3.3 若本公司代表客戶購入證劵,而由於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進行交收而須從公開市場上購買證劵,本公司須負擔該等公開市場購入所涉及之差價及有關之支出客戶需就所有交易支付本公司通知客戶賬佣金 和收費,繳付聯交所或結算所賬相關徵費、印花稅、銀 行費用、過戶費、到期賬利息及代名人或託管人費用。 本公司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就每一 宗交易,除另有協議外或除非本公司已代客戶持 有現金 或證券供交易所交收之用,否則客戶將會在本公 司就該項交易通知客戶賬期限之前: (1) 向本公司交付可 即時動用賬資金或可以交付賬證券,或 (2) 以其他方式 確保本公司收到此等資金或證券。倘客戶未能這樣做, 本公司 可 (1) 出售買入賬證券(如屬買入交易);及 (2) 借入及/ 或買入證券以進行交易賬交收(如屬賣出交 易) 3.4 客戶將會負擔本公司因客戶未能進行交收而引起賬任何損失及開支。 3.5 客戶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項(包括對客戶裁定賬欠付債務所引起賬利息),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賬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 3.6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交付證券, 導致本公司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客戶毋須為買入該等證券賬費用向本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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