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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要求 样本条款

交货要求. 1. 交货期: 货到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交货要求. 1. 交货期: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 交货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二八路00号(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交货要求. 1.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60日内向采购人用户交付全部货物(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 交货地点: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战勤保障大队(天津市北辰区朝阳路50号)(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交货要求. 1. 交货期: 货到时间:进口产品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国产产品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交货要求. 1. 甲方指定人员对货物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内容包括:查看相关资质证明或产品票证、包装、货物检验等方式验收。 2. 允许乙方供货数量与甲方订单订购数量存在±3%的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实际数量进行验收登记。 (1) 乙方所供应的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经甲方检验后方可入库,甲方在中标乙方的“收货验货单”上签名确认,作为结算的凭证。 (2) 假冒伪劣、不合格或过期的货物将被拒收或退货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进行法律追究。 (3)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委派人员、纪检部门对货物质量的监督。对食用时反映的质量问题,将进行跟踪调查,乙方必须全力配合,如质量问题认定为乙方责任,乙方应无条件地接受相应的处理。 (4) 项目管理团队及配置:乙方必须提供一台专业冷藏车、专业司机 1 名,随车配送人员 2 名,所有配送人员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证。装货物的塑料框等容器必须按照正规色标管理要求分颜色装好,运送货物入库整个过程要离地离墙搬运,货物不能相互挤压叠放,不可造成食材的污染。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物品一同运输。 3. 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预定的货物数量送到指定地点,不得推迟送货。如确需延迟送货的,乙方应告知甲方有关情况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按每次 1000 元的标准从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4. 乙方负责货品的仓储,甲方不提供仓库。投标人须承诺如中标后将准时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5. 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要求运送货物及进行简单加工。 6. 乙方无偿将货物送达到各指定地点,货物收货验收后,并按要求拆除大包装(留取最小包装)后,无偿将货物按指定位置上架 7. 每次送货,乙方须委派一名专门负责人,负责货物的运输、过秤,并协助甲方验收货品,货品的品种和重量以甲方验收的结果为准。 8. 在甲方签收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属于乙方,货物发生遗失、损坏由乙方负责。 9. 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指令配送商品的数量,不得随意增减数量,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多配送的商品,有权要求乙方补偿少配送商品造成的损失。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改变。 10. 甲方与乙方可根据蔬菜生产季节、天气、市场价格情况等协商调整每期采购、计划中蔬菜品种和数量。乙方必须保证提供丰富质量合格安全的品种供甲方选择。 11. 乙方不得更改送货内容。如确需变更供货内容的,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按每次 1000 元的标准从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12. 甲方发现采购货物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退换。乙方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甲方退货后将记录在案, 并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13. 乙方不能按核定的供货价交付中标商品、不能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乙方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签订的采购合同。此项下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乙方在收到甲方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2) 乙方未能提供承诺的服务的。 (3)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保质期出现损坏的,乙方应承诺提供替换服务,因替换货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 乙方的送货单必须详细注明商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送货单不得涂改。标记不清的,甲方将拒绝签收。结算期末,乙方还应提供送货清单供甲方结算。 (5) 乙方指定的送货专员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配戴胸卡,送货专员在甲方单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6) 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泄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交货要求.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将货物送达、安装到买方指定地点。
交货要求. 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 7.1 设备采购与安装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采购的所有硬件的安装和维护服务的全部内容。 7.2 对中标人要求: 7.2.1 必须具有良好信誉和相关实力的技术队伍; 7.2.2 应本着认真负责态度,组织技术队伍,做好投标的整体方案,并书面提出长期保修、维护、服务以及今后技术支持的措施计划和承诺; 7.2.3 安装调试在设备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中标人负责派合格的工程师到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达到正常运作要求,保证招标人正常使用。 7.2.4 所有设备均须由中标人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用户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2.5 自安装工作一开始,中标人应允许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 7.3 硬件测试和验收:中标人应根据所提交的验收方案和实施办法,自行组织设备和人员,并在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监查下现场进行测试和验收。 7.3.1 开箱检验。 (1) 所有设备、器材在开箱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数量、质量及性能不低于合同要求。 (2) 拆箱后,中标人应对其全部产品、零件、配件、用户许可证书、资料、介质造册登记,并与装箱单对比,如有出入应立即书面记录,由供货商解决,如影响安装则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理。登记册作为验收文档之一。 7.3.2 系统测试。系统安装完成后,按照系统要求的基本功能逐一测试。 (1) 如统测试中发现设备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标书和合同时,将被看作性能不合格,设备使用单位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 (2) 中标人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交付设备使用单位。 7.3.3 产品验收要求。 (1) 要求对全部设备、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的验收; (2) 中标人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设备使用单位。 (3) 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的,应取得有关医疗器械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证照。 (4)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5) 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第三方专业人员、机构或参与本次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鉴定费先由中标人垫付。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 (6) 中标人应提供有关货物资料,并做好填报申请材料的工作,采购人予以配合;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审批无法按时完成的,中标人自行承担有关的责任。
交货要求.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0天货到时间:合同签订后20天 安装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
交货要求. 1 . 交货地点:投标人负责将货物运至采购人最终指定的地点并负责拆箱安装就位并根据采购人实际使用需要调试设备测试程序,使整套系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投标人须在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匹配足够、适宜的人员、车辆、工具,材料。
交货要求. (1) 乙方应提供原装、全新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不得以旧货翻新充数,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包装及装运。 (2) 属进口产品的,如办理进口免税的,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办理免税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进口产品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中国境内制造的产品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4)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乙方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