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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规定 样本条款

交货规定. 1. 交货方法:由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 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运输及保险费用由【 】负担。货物交付给甲方之前,货物相关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 3. 交货地点: 4. 交货日期: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完成交货,并附上双方约定的、记录货物相关事项的资料。。 5. 当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全部或部分的货物,或者存在这种可能性时,乙方应及时将原因及预定交货日期通知给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迅速制定必要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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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交货期 是指合同签定当日至所有货物安装完毕可以交付用户验收需要的日历天数。

  •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周期 5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 ×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 交货要求 1. 交货期: 货到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货地点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 交货时间 本合同服务时间在“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 其他规定 8.1 评标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8.2 评标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8.3 若投标人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标事务,影响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投标无效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施行規則 第 11 条第 1 項第 1 号、同条第 2 項第 9 号】 【施行規則第 47 条第 2 項第 9 号】

  • 特许权使用费 一、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