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原因 样本条款

产生原因. 根据上海药明康德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由于标的资产中的部分固定资产为进口减免税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产生原因. 华威新材料分立前与部分机动车号牌厂商客户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在我国,机动车号牌为专供用品,其生产、销售受公安部门管控。公安部对机动车的号牌监制有特殊要求,包括对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号牌制作的监管要求以及监管中发现的预警和违规处置的要求等。受车牌膜专供性特点的影响,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使用的车牌膜必须从各省中标的或指定的车牌膜生厂商进行采购。 由于上述原因,该部分机动车号牌厂商客户在华威新材料分立后仍然需要向华威新材料采购车牌反光膜。所以华威新材料按照与客户约定的价格向华威反光采购所需的车牌反光膜,并以相同价格卖给客户。
产生原因. 华威新材料的分立时将土地、房产划分至派生分立后新设的常州华威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分立后的华威新材料因生产经营需要继续使用原有房屋,故向常州华威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租赁。
产生原因.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华威新材料对关联方担保已经全部解除,华威新材料不再存在对外关联担保情形。华威新材料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常州华威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大有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颜奇旭、相小琴 7,990,000 2016.10.24-2017.2.23 是 该等担保系因分立至华威新材料的银行借款中,常州华威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为华威新材料提供担保产生。
产生原因. 华威新材料与华威反光材料公司在 2015 年 7 月分立后发生的资金拆借主要系由于分立后两家公司主体融资能力短期内受到削弱,因此互相拆借资金用于银行到期借款偿还和续贷资金周转。 2015 年 7 月分立后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华威新材料与华威反光材料之间拆借款的发生额和余额情况如下: 华威新材料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已逐步减少与华威反光材料之间的资金占用。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华威新材料与华威反光材料之间拆借款的发生额和余额情况如下: 其他应付款 11,875,000 元 146,116,385.27 元 151,605,759.27 元 6,385,6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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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交易的背景 1、 车载是未来物联网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 2、 标的公司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在全球市场具有突出的竞争优势 3、 通过并购整合实现车载业务快速发展是合理的策略选择

  •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 準用規定 この特約に定めの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は、この特約の趣旨に反しない限り、この保険契約の普通保険約款およびこれに付帯された他の特約の規定を準用します。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基本条項 保険責任の始期および終期)

  • 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不足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 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 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 件。 4.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 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