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意见问题. 1(二)之“3.签署的合同数量与期货公司的开户投资者数量是否相关,是否存在无合同基础的销售收入、同一客户签署多份合同等异常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wh6 产品的收入明细表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期货公司客户、发行人业务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签署的合同数量与期货公司开户投资者数量无关。期货公司客户在与发行人签署书面合同后即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授权期内的全部费用,发行人在向期货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不以期货公司客户的开户投资数量结算收入,故签署的合同数量与期货公司客户数 量有关,与期货公司客户的开户投资者数量无关。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wh6 产品的收入明细表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期货公司客户、发行人业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 wh6 产品通过 SaaS 模式按期授权给期货公司客户使用,而非以卖断方式销售给期货公司客户永久使用,对于同一期货公司而言,合同约定授权期限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 wh6 软件,需与发行人重新签订 wh6 的软件服务合同,报告期内, wh6 产品不存在无合同基础的销售收入;同一时期,同一期货公司仅需签署一份 wh6 的合同即可满足其所有开户投资者使用的需求,不存在同一客户在同一时期签署多份合同等异常情形。 例如,某期货公司选择与发行人签订提供 18 个云节点的 wh6 授权合同,约定了合同授权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9 日至 0000 年 0 月 0 日,0000 年 9月 8 日后该期货公司拟继续使用 18 个云节点的 wh6 套餐,则需续签 wh6授权合同,新合同授权期间为 2021 年 9 月 9 日至 2022 年 9 月 8 日。
反馈意见问题. 1(二)之“2.报告期各期合同数量和客户数量、销售收入金额的匹配性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wh6 产品的收入明细表等文件资料,报告期各期,发行人 wh6产品的合同数量、客户数量、销售收入金额情况如下: 注:发行人 wh6 在合同服务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因此销售收入包括本年签订的合同在本年确认的收入,以及上一年签订的合同在本年确认的收入。 根据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一般情况下,境内期货公司按年度授权,境外期货公司按季度授权,因此报告期内 wh6 的期货公司客户数量与合同数量不完全一致,按年度授权的客户一般一年签订一份合同,按季度授权的客户一年需签订多份合同。
反馈意见问题. 3(二)“wh7、wh8、wh9 的同类竞品情况,相关发行人的机构-期货公司客户的自研同类软件、服务情况,向发行人采购该类软件的必要性”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机构-期货公司客户购买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主要用于赠送给高净值投资者客户,其实际使用者均为终端投资者。报告期内,衍生增值软件服务向机构-期货公司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493.37 万元、499.53 万元和 541.10 万元,占衍生增值软件服务总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 14.09%、12.99%和 11.25%,占比较小。 据此,因发行人机构-期货公司客户尚未自研同类软件、服务,如相关期 货公司的投资者客户存在该类软件需求,期货公司则需通过外购的方式 购买相关软件,故发行人的机构-期货公司客户采购该类软件具有必要性。
反馈意见问题. 3(三)“衍生增值软件的定价方式,2019 年、2020 年两次调整价格的具体情况及原因,销售单价与市场行情价的差异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反馈意见问题. 3(四)“衍生增值软件线上、线下销售收入结构,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相关客户开立多个账户或支付大额服务费用等异常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反馈意见问题. 4:关于其他产品及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反馈意见问题 4 的回复更新如下:
反馈意见问题. 7(一)之“2.主要股东取得的现金分红实际用途,相关股东是否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大额资金流水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从大连经一、上海 经一获取的分红款金额及实际用途的具体情况如下:
反馈意见问题. 7(二)“发行人大额现金分红的合理性,本次首发申请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反馈意见问题. 4:反馈回复材料显示,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上海乘祥、陈新明,基傲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请你公司结合上海乘祥、基傲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补充披露基傲投资并非 HUI Ling(许玲)或其关联人控制的依据,控制权判断标准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问题. 12:反馈回复材料显示,上海泷洲鑫科收购境外标的资产已经履行了截至目前必要的审批和备案程序。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海泷洲鑫科收购境外标的资产的资产交易是否已完成,后续是否还需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外汇是否已汇出,相关价款是否已支付完毕。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 NCP 公司的历史沿革、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等基本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