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确定 样本条款

价格确定. 合同期内,乙方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服务期限内投标产品原材料价格、市场供需及疫情等因素对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进行合理报价。根据市场询价情况,由甲方与乙方在确定每期结算价格时确认,乙方报价不高于对应标准型号及规格的市场批发价。
价格确定.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产品的统一合同价格。
价格确定.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办法确定。
价格确定. (1) 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供货结算价格要随着市场的价格变化而变化,每月参考容县几大市场或超市的市场价乘以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费率确定相应的食品单价。(即结算价格=市场价格×成交费率)(例如:采购人考察某食品市场价为基准价=100元,竞标费率=97%,该食品单价=100×0.97=97元) (2) 食材结算价格已包含食材、包装、装卸、运输、加工、保质期内服务、发票税费等全部费用, 采购人无需向成交供应商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采购人每年按实际用量结算,总价(含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 不超采购预算人民币 85 万元/年。
价格确定. 蔬菜类食材以合肥市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公布的当日单品平均价格为标准(如果当日未公布价格,则以已经公布的最接近日期的价格为标准);荤菜及特殊要求类食材以采购人在寿县境内各大农贸市场采集的平均价格为标准。各类食材价格包含生产、包装、储存、运输、装卸、税费、质量抽检、不定期定量包装抽检和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各类食材价格由县教体局负责采集公示,每周公示一次,由学区管理中心发布给各校执行,没有纳入县教体局采集价格的食品原料,供货商不得配送。
价格确定. (1) 配送的物资价格必须按照“随行就市、保本微利”的原则,按成交折扣报价,随机从 3 个市场进行市场询价,以同批次物资市场价作基准价参考依据,乙方须每周提供一份物资供应价格表,物资价格原则上保持一个周期(一个星期)的相对稳定,结算单价=基准价×成交折扣(例如:甲方考察某物资市场价为基准价=100 元,竞标折扣=97%,该食品单价=100×0.97=97 元)。甲方有权邀请乙方每周进行 1 次市场询价,乙方有义务配合市场询价,以市场询价作为基准价计算出结算单价。乙方提供的物资供应价格表不得有超过 5%的种类价格超过市场基准价;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市场询价计算出的结算价作为成交价。结算金额按实际采购数量乘以结算单价,结算单价须包含原材料成本、包装、上下车、利润、税金、售后服务、运费等费用。 (2) 食材结算价格已包含食材、包装、装卸、运输、加工、保质期内服务、发票税费等全部费用,采购人无需向成交供应商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采购人每年按实际用量结算,总价(含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不超采购预算人民币 40 万 元/年。
价格确定. (1) 配送的物资价格必须按照“随行就市、保本微利”的原则,按成交折扣报价,随机从3个市场进行市场询价,以同批次物资市场价作基准价参考依据,供应商须每周提供一份物资供应价格表,物资价格原则上保持一个周期(一个星期)的相对稳定,结算单价=基准价×成交折扣(例如:采购人考察某物资市场价为基准价=100元,竞标折扣=97%,该食品单价=100×0.97=97元)。采购人有权邀请供应商每周进行1次市场询价,供应商有义务配合市场询价,以市场询价作为基准价计算出结算单价。供应商提供的物资供应价格表不得有超过5%的种类价格超过市场基准价;否则采购人有权按照市场询价计算出的结算价作为成交价。结算金额按实际采购数量乘以结算单价,结算单价须包含原材料成本、包装、上下车、利润、税金、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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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标人确定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

  • 开标与评标 18.1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

  •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乙方(盖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 基本料金 10,674.18 円 1か月及びガスメーター1個につき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公布 收益分配方案由理财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理财产品托管人核实后,在分配前进行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 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工

  •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 本基金管理人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除上述第(2)、(12)、(19)、(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