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任职资格.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职资格. 1.总经理人选应具有 8 年以上行业相关工作经历,履职记录良好,且具有同规模或同层级及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或相当任职经历,其任职时间在 2 年以上的可优先选聘;其他人选应具有 6年以上行业相关工作经历,履职记录良好,且具有同规模或同层级及以上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任职经历或相当任职经历,其任职时间在 3 年以上的可优先选聘。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和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任职资格. 2.1 2.1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