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资格 样本条款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任职资格.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新富、李国妹分别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其存在个人债务,但在其偿还能力范围内,且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不属于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未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