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出售权. (a) 如果转让方为主要股东的,在收到第 4.1 条项下的转让通知后,在投资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则投资人应有权要求优先于转让方,以与转让价格及转让通知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 “优先出售权”)。如届时除投资人外公司其他有优先出售权的股东要求行使优先出售权的,则主要股东应促使有优先出售权的股东(包括投资人)应按照其各自之间的相对持股比例行使优先出售权。主要股东应有义务促使受让方以该等价格、条款和条件购买投资人出售股份,并相应减少其向受让方所出售的公司股份,以使得投资人出售股份得以出售给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拒绝购买投资人出售股份,主要股东不得向受让方转让拟转让股份,除非在该等转让的同时,该等主要股东按同样的条款和条件从投资人处购买投资人拟通过行使优先出售权出售的股份。
(b) 如届时因转让方式限制、政策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资方行使优先出售权无法实现时,投资方可按照届时的转让规则依法对外转让,实际转让价格低于通知约定价格的部分,由主要股东以现金方式补偿,或由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优先出售权.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若甲方 1 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其他现有股东)出售标的公司股权,乙方有权按照同样的出售价格优先向该第三方出售股权,在乙方优先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甲方 1 方可向该第三方出售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