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ERP 关联服务 样本条款

使用ERP 关联服务. (a) 您必须订阅ERP平台,或者从ERP供应商处获得使用其ERP平台的有效许可,方能使用与ERP关联服务。您同意自行承担所有订阅或许可ERP平台以及支持您使用ERP平台所需的任何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设备、软件、网络或通信设施)的相关费用。对 ERP供应商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b) 您有责任在任何时候 (i) 遵守我们不时向您发出所有有关使用ERP关联服务的指南、指示和建议; (ii) 评估与您使用ERP关联服务有关的安全设置,以确充分保护您的权益。 (c) 您须确保所有为ERP关联服务或与之有关而传送给我们的资料及/或电子指令均真实、准确及完整,如有任何错误、差异或遗漏,应立即书面通知我们。您必须检查您在ERP平台上收到的与ERP关联服务相关的所有数据。若该等数据不正确或遗漏了任何应包括的数据,请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d) 您承认,处理任何通过ERP关联服务接收的电子指令的前提是我们从ERP供应商成功接收该等电子指令。若您通过ERP平台提交任何电子指令,但我们没有成功接收到该电子指令,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e) 我们收到您发布或拟发布的与ERP关联服务相关的电子指令,将构成我们实施或操作电子指令的完整和无条件授权,除非我们收到您质疑电子指令正确性的书面通知,否则我们无义务调查或查询任何该电子指令的真实性。 (f) 如果您发现或怀疑ERP关联服务的安全性受到任何破坏或影响,您应立即书面通知我们,提供有关破坏或影响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对破坏或影响负有责任的任何人的身份。您应当(除任何适用法律禁止外)及时充分地配合我们的行动,调查和/或纠正对ERP关联服务安全的任何明显或可疑的违反或破坏,并在我们书面合理请求时,提供信息从而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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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契約期間 本契約の有効期間は、契約締結の日から契約者の要介護認定の有効期間満了日までとします。 但し、契約期間満了の 2 日前までに契約者から文書による契約終了の申し入れがない場合には、本契約は更に同じ条件で更新されるものとし、以後も同様とします。

  • 合同的签订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另一份送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 说明 打“ ★”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7 日 1.5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