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證 金 融 通. 2.1 國泰君安證券根據在本協議書、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及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發出的任何保證金要約信內列明的條文(以下統稱為「保證金融通條款」)向客戶授予保證金融通。客戶同意只就購取或持有證券使用保證金融通。
2.2 在受下文第2.4條的規限下,國泰君安證券可批予客戶的保證金融通,其款額不超過國泰君安證券可能不時通知客戶的保證金限額。國泰君安證券可酌情決定更改向客戶提供的保證金限額和保證金比率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儘管已通知客戶有關保證金限額,國泰君安證券仍可酌情決定,
(1) 向客戶提供超出保證金限額的保證金融通,而客戶同意,客戶負有法律責任按要求償還國泰君安證券所發給的任何保證金融通之全數款額,或
(2) 隨時拒絕根據保證金融通向客戶提供任何放款,即使當時適用的保證金限額並未被超過。
2.3 國泰君安證券獲客戶授權提取保證金融通,以清償就客戶購買證券而到期須付予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款項,履行國泰君安證券所規定有關於任何持倉的保證金維持責任,或支付欠下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和開支,包括為變現任何抵押品而可能引致的費用和任何開支。
2.4 國泰君安證券在任何時候均將沒有責任向客戶提供任何保證金融通。特別是,客戶明白在下述任何情況發生時,國泰君安證券將沒有任何責任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保證金融通:-
(a) 客戶違反保證金融通條款的任何條文,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違約事件已經發生並持續存在;或
(b) 國泰君安證券認為客戶的財務狀況或任何人士的財務狀況有或已經有重大的不利改變,而這對客戶根據保證金融通條款清償其債務或履行其責任的能力可能有不利影響;或
(c) 作出放款會導致超出適用的保證金限額;或
(d) 國泰君安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為保障其利益而不提供或持續提供有關保證金融通是審慎和合宜的。
2.5 在客戶欠國泰君安證券任何債務期間,國泰君安證券應有權隨時及不時拒絕提取任何或所有抵押品,以及在未經國泰君安證券事先書面同意下,客戶無權從客戶的帳戶中提取任何抵押品的部份或全部。國泰君安證券為客戶或因客戶而收到來自出售證券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費和其他恰當收費)應首先記入保證金帳戶貸項,用以償還在保證金融通下尚未清償的任何款額。
2.6 客戶同意就提供給客戶的保證金融通款額支付按日計算的利息。息率應按國泰君安證券取得資金的成本另加某個百分率計算,並將根據當時的貨幣市場情況而更改,且由國泰君安證券不時通知客戶。 該等利息收費可由國泰君安證券從保證金帳戶或客戶設於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其他帳戶中扣除。